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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30-1(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30-1

不动产征收

一、基本概念

不动产征收,是指国家以行政法人身份或者国家法人身份,依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动员召集义务人员履行一定的义务的法定行为。如政府代表国家法人向集体征收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法定行为,均属于征收的性质。在和平建设时期,征收仅限于不动产,以同类不动产补偿是以物易物的征收形式,但多数情形是以价款补偿的征收形式,征收的经济补偿相当于半强制性的赎买法。征收概由制度物权法、不动产征收法、国家赔偿法规范与调整,征收权利人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

征收的别名是“征用”,这里是指“征收使用”或者“征收利用”之意,与动产借用式征用不是同一个物权概念。国家土地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征用土地有关问题的答复》和***法制办对《关于如何适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第10条第2款的请求函》的答复等,这里的“征用”就是别名的“征收”。申言之,物权法第42条所示的“征收”,也是不动产“征收使用”或者“征收利用”的缩写,与动产的“征用”(借用)不是同一个物权概念。

国家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单位、个人的财产,政府须依据法定程序采取经济补偿法或者赎买法来进行,需给予被征收单位或者个人合理的经济补偿和精神奖励。征收集体的土地后,应当不延迟地给予被征收人以足额的经济补偿和妥善安置。此后土地所有权收归国家所有,集体的土地(地产)所有权归于消灭,并无回赎权。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被拆迁所有权人以合理的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安置费等费用。

国家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集体的土地和征收单位、个人的财产,必须遵守公平、公开、公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理与及时补偿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物权请求权向弱势者倾斜原则等基本原则。

二、征收条件

不动产征收还有几个前提和必要条件。

第一,征收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其他的主体没有这种资格。

国家主体也是国家法人的主体,行政法授权征收主管者是中央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由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征收权是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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