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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41-1(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41-1

物权奖励制度

一、基本概念

物权奖励制度,指财产的被征收人、被征用人为公共利益作出贡献以后的加权式奖赏制度,包括物质奖励、精神奖励和减免税待遇、额外补偿的一种积极物权办法,目的在于动员一切潜在力量踊跃参加公益活动,并对于他们缺损的物权进行修补,尽量地使其达到相对圆满的程度。征收、征用的奖励费用,应当从社会公益事业基金中统筹与支出,应当将这笔巨额资金充分发挥应有的效能。此项特别规定,由公共利益关系法和政策物权法规范与调整。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公共利益”中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征收,涉及到“补偿”和“补助”,这是一种等价交换式的物质刺激,也是物权交换的物质刺激。这种物质刺激能够发挥作用,是因为征收人有鼓励的一套手段,能够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保证在物权置换中使得被征收人的权益达到相对圆满的状态。除了依法进行“补偿”和“补助”以外,对于被征地特别是被拆迁人以加奖的奖励办法,也会收到一定的效果。

物权法第四十四条关于“公共利益”中动产或者不动产的征用,也涉及到“补偿”,包括了奖励、鼓励的成分在内,如在返还原物的基础上再辅以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在道义上也是允许的,在拓展公益事业时是重要的。要努力保证在物权置换中使得被征用人的权益达到圆满状态。除了依法进行“补偿”和“补助”以外,对于被征用的动产与不动产的权利人以另外的奖励办法,有时候能够收到保护群众积极性的效果。对于捐资捐物的慈善团体和个人以及义务劳动者、牺牲者进行表彰,这是一种精神奖励。

一、公共利益与义务劳动

解放初三十年激情燃烧的岁月里,大家在急时、战时和平时,都做过很多义务劳动,许多人做过慈善事业。我们学习雷锋学了好几十年,做义务劳动做过好多次数。中国的雷锋与苏联的奥斯特洛夫斯基同样是典型的英雄模范。新中国的义务劳动没有苏联卫国战争时期那么轰轰烈烈。

改革开放之前农民比市民所作的义务劳动多得多,全国各条河流、湖泊、水库、沟渠的大大小小的水利工程建设,从农村抽调的劳动力不计其数。那时候没有多少机械设备,肩挑重担,背驼重物,吃尽了苦头。修公路铁路,建工厂,建城镇,以及挖地道、防空洞、壕等,到处都有义工的身影。因为外出劳动条件艰苦,公社社员们可以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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