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57-1
国家水流专属所有权的保护
国家水流专属所有权的保护,全称是国家水流专属所有权的确认、保护和合理利用,包括水源、水体、水流、水库和水底、水岸及其设施、植被的一体化保护和水流所及土地所有权主体的一体化保护,包括专门法和物权法的一体化保护。
由于水流是属于跨地域的“流动着或者可流动的不动产”,并且是为人们生产生活不可或缺的天然良物,又是易侵权、易污染、易破坏、易浪费之物,又是国家集权与分权的矛盾统一体,故这种所有权的保护不同于其他所有权的保护,需要宽严相济、有张有弛、对症入药、各个击破。
国家通过立法,保障国家水流专属所有权的确认、保护和合理利用,打击各种侵权和侵害、毁损和破坏水流的行为,全方位、广视角地保障国家行使其所有权。
第一层次:宪法规定
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宪法是根本大法,以其绝对的权威性联动其他法律,共同维护国家水流专属所有权和其他所有权,纲举目张,以点带面。
宪法是将水流与其他五项自然资源所有权混合在一起作出笼统决定的。其中,矿藏、水流的国家专属所有权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宪法一般地说是立法的样板,为其它法律的制订提供一幅草图。宪法一般不作为民事主体的诉讼工具,但其规定很有分量。如果遇到外国人违反水资源法规定,最有说服力的是宪法,不是民法。
水流,是我国最宝贵的自然资源之一,是保障城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只有严格按照宪法的规定,坚持保证水流属于国家所有的基本原则,才能保障我国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清洁和满足各方面对水资源日益增长的需要,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二层次:行政法的保护
1.基本规定
水法第3条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水法,是一部关于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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