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58-1
国家水流专属所有权的限制
一、基本理念
国家水流专属所有权的限制,是与国家水流、水资源专属所有权的保护之对立统一的物权化衡平方针。此项特别规定,主要由所有制关系法规范与限制,其次由专属所有权关系法、一般所有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和环境保护关系法规范与限制,每种权利人行使权利必须履行义务、承担法律责任。
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和“有利集权、适当放权”的原则精神,鉴于法律赋予国家以最高礼遇的物权和事权,客观上要求国家也要带头自律,带头在一定条件下限制自己的权利,做到既不失职也不越权,带头在水流的兴利除害上大做文章。客观上,一些大的水流不及时开发利用就会白白的浪费掉了,而浪费水、污染水和破坏水源、破坏水源地又是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的责任,这就要求国家所有权人该行使职权和物权的一定要行使好,该放权让利的一定要放权让利,该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的一定要严格控制、严格管理。
国家水流专属所有权的限制,适用于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统筹安排全国各行各业的用水排水和水源水流保护,统筹兼顾各种物权人的合法权益及其责任义务,使得有限的水资源得到合理利用。水是人类生存和生物生存的生命线,人类和生物因水而生存,因水而发展。然而,从上世纪开始,人类却面临着严重的水资源短缺和污染问题。水资源短缺和污染问题几乎成了世界性的问题。中国是水资源贫乏的国家之一,人均水资源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四分之一。同时,水资源在时间上和地区分布上很不平衡,由于所处的独特的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使得国家时刻面临着水资源短缺、洪涝或者干旱灾害频仍、水资源污染并恶化等多项水问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全局性影响。加上城市化、工业化的快速发展,使得农业用水更加紧张,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排放大幅度增加,不断加剧着水资源紧缺的严重局势,几乎是恶性膨胀、恶性循环。因为水资源的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社会关系和责任义务关系极其重要、极其复杂,故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来统筹国家水流专属所有权的限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水流地役权是最大门类的“水地一体化地役权”,几乎在城乡各地遍地开花。一般的纯地役权受法律限制的条件较少,而水流地役权的限制条件奇多无比。
按照美国、新加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1页 / 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