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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62-1(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62-1

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

一、基本概念

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是国际海洋公约组织赋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专属经济区以及其他地区以海洋资源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的专属权利,也是与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相对称配套的专属权利,基本上是从属于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的特种权利。由于此项权利是国际海洋组织授予沿海国,以海洋专属经济区或者以公海矿产资源划分利益范围的,故这项特权只授予特定的国家与地区,不授予单位与个人。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或者特定公海内从事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不得侵害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

此项极其重要、极其特殊的国际性用益物权,由国际制度物权法、专属用益物权关系法规范与调整,首先是对外的用益物权关系,其次是对内的用益物权关系,对外的用益物权关系的法律效力优于对内的用益物权关系的法律效力。

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与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的异同点如下。

第一,共同之处。

一是主体与物权上的共同点。两者均为专属物权,具有独一无二的优先权、排他权、对世权、溯及权,代表国家法人行使权利的中央政府,其他组织与个人无权行使。

二是客体与场所上的共同点。两者均为利用海洋的相关资源,不是利用大陆的自然资源。均属于趋利性、经济类特种物权,而且都在特定的场所中进行,需要一定的探矿、采矿技术装备和科研项目。

三是物权关系的双重性。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与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既有对外的、又有对内的物权关系。海洋的物权关系本质上是国际性财产权关系,需要国家的和国际的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

四是环境保护的义务基本一致。国家行使海域专属用益物权与行使海域专属所有权,都必须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国际公约履行义务,主要是海洋资源与环境保护的义务、让外国船只飞机无害化通过的义务等。

第二,不同之处。

一是物权等级和自主权不同。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只能按照国际海洋资源组织的合同对于特定的公海资源行使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行使处分权需经该组织特别批准,且这种处分权只能是信托处分权,亦无自己的海域主权、海洋管辖权,受联合国组织的管制。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对于自己的海域资源行使自主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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