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63-1
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的性质特征
一、基本理念
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的性质特征,是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的本质体现。
其是用益物权,又与一般的用益物权性质根本不同。一般的用益物权适用于各种物权主体,而这种用益物权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法人,只能由中央政府代表国家、代表全体人民行使这种特种权利。
其是特许物权,又与一般的特许物权性质根本不同。一般的特许物权是由所在国家的中央政府亲自授予或者委托地方政府授予,而且所授予的特许物权各种各样的都有,陆地的与海洋的矿产资源、水资源和渔业资源样样都有。而这种用益物权是由联合国海洋公约组织亲自授予申请国的中央政府,而且所授予的特许物权是单一化的,不包括陆地的矿产资源、水资源和渔业资源。
其是专属物权,又与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性质根本不同。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是最高级的、所有权永远固定的、无偿取得的专属所有权。首先是对于其他国家的各种组织、个人全部具有优先权、排他权、对世权、溯及权,其次是对于国内的各种组织、个人全部具有优先权、排他权、对世权、溯及权,是全员、全方位、全要素、全天候的专属物权,无论其物权转让多少次,这种专属所有权永远不消灭。而这种用益物权是有偿取得的、定权和定期的权利,权能次于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无论是否转让其权利,过期后一律作废、自动消灭。
其是海洋专属物权,又与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的行使方式和权限根本不同。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的行使方式,是在独立自主、排除他国干涉的优越条件下行使的,可以向国内的各种所有制主体下放权利,甚至于可以自主地与其他国家的组织与个人展开合作,联合国和其他国家无权干涉内政。而这种用益物权是非自主性的他项物权,由于专业性强、资金要求和技术要求高,既难以向国内的各种所有制主体下放权利,更不能随意转让这种权利,只能在联合国海洋矿产资源组织指定的海域内行使有限的权利。
其是国际性专属物权,又与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的国际化根本不同。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是半国际化或者部分国际化的,这种特别的权利也需要联合国组织确认,而一旦确认后就很少发生国际关系,或者是有选择性地发生国际关系,主要限于海洋的国际通航关系,至于是否发生海洋资源利用关系则是随机性的。而这种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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