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64-1
国家二类海域专属所有权
一、专属经济区物权:国家二类海域专属所有权
国家二类海域专属所有权,指除了国家的一类海域专属所有权之外的“国家海域专属经济区专属所有权”。此项海域专属所有权,由国际制度物权法和国家制度物权法共同规范与调整,其他国家必须尊重沿海国家的经济主权和干涉内政。
国家二类海域专属所有权是由国家一类海域专属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从属性海域专属所有权。两者之间的最大共同点,均属于海域专属所有权,对于自己的海域依国际法和国内法享有全部海域资源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和管辖权、管理权。两者之间的最大不同点,是指国家二类海域专属所有权仅仅是经济主权,并无领海、领土、领空主权;国家一类海域专属所有权包括了领海、领土、领空主权以及经济主权。国家一类海域专属所有权是国家二类海域专属所有权的母权利、主权利,国家二类海域专属所有权是国家一类海域专属所有权子权利、从权利。很显然,没有国家一类海域专属所有权,国家二类海域专属所有权就根本不存在,否则是违法的和没有效力的。
国家法人包括国家的武装力量以及民间组织,首先是要认识到这样几项基本原则与大道理:(1)全体人民共同保护的基本原则。全国各族人民都要关心国家大事,不能认为自己不是吃海洋饭、喝海洋水者就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坚持爱国主义精神、反对卖国主义是每个公民最基本的社会公德,俗话说国家兴亡匹夫有责,一方有难八方支援,没有国哪有家?最近几年来,中国海峡两岸的同胞冒着生命危险赶赴钓鱼岛及其专属经济区宣示国家主权,这种英雄气概是可歌可泣的,然而国内的一些汉奸与国外的反动派一唱一和,台湾地区的***等人就是典型的代表人物。坚持原则与惩治汉奸应当是统一的,遗憾的是这种公开的汉奸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2)国家二类海域专属所有权和国家一类海域专属所有权共同保护的基本原则。国家二类海域和国家一类海域是紧密联系的,如果国家二类海域的经济主权得不到保护,那么国家一类海域的经济主权乃至领海、领土、领空主权则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国家二类海域宽度达200海里,国家一类海域才12海里,前者是后者的9倍,且海洋丰富的渔业资源、矿产资源、旅游资源和深水港口资源等基本上集中于国家二类海域。如果国家法人只是选择行使和保护国家一类海域专属所有权,而不行使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1页 / 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