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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丝园  加入书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丝园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全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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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65-1(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65-1

两大类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的权利义务

一、基本理念

两大类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的权利与义务,系指沿海国经济区对外适度开放而形成的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和沿海国、非沿海国、内陆国在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以外—在领海、毗连区、海湾、大陆架以外的共有性质的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以及他们的各项国际义务。此项极其重要、极其特殊的国际性用益物权,由国际制度物权法、专属用益物权关系法规范与调整,首先是对外的用益物权关系,其次是对内的用益物权关系,对外的用益物权关系的法律效力优于对内的用益物权关系的法律效力。

实质上,除了以上两种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的权利与义务以外,还有海洋渔业、海洋矿业、海洋旅游业等特许物权、普通用益物权的权利与义务。而普通用益物权的权利与义务主要适用于国内的制度物权法、专属所有权关系法和普通用益物权关系法。关于普通用益物权的权利与义务相信大家是容易理解的,因为大家对此知道的内容是比较多的、理解程度是比较大的。关键在于,两大类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的权利与义务,相信大家是难以理解的,因为大家对此知道的内容是比较少的、理解程度是比较小的。即使是大专院校的学生,学国际法专业的才知道的多些,不学国际法的学生相信许多人是不晓得的。

本文仍然在分析解读物权法第46条的规定。本条简单扼要地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连标点符号一起才15个字,话是再简单不过了。而仔细解析起来,恐怕连15万字也写不完。仔细想想,海域所有权能够与矿藏、水流所有权完全一模一样的吗?海域所有权,是指一种还是两种海域所有权?除了国家法人的海域所有权,是否还存在国家法人的海域用益物权?海域用益物权,是指一种还是两种海域用益物权?这种海域用益物权与其他的海域用益物权是否存在巨大的差别?

我们分析解读物权法,并不局限于微观物权法上,而宏观物权法可以帮助我们解答许许多多深层次的疑难问题。俗话说“开卷有益”、“志高存远”,我们多读、多想、多写除了辛苦些以外,全部是有益无害的。相信21世纪顶尖的物权法理学一定要从宏观物权法杀开一条血路来。根本没有什么捷径可走的!

殊不知,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和普通用益物权的权利与义务,以及物权关系和法律关系,远远地比我们想象的复杂得多。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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