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95-1
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
一、基本概念
1.所有权定义
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是指国家为了更好地加强对文物的保护,以利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依法设立的专门为国家所有的派生性所有权。此项特别法权,由所有制关系法、所有权关系法和知识产权关系法规范与控制,始终把文物保护的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避免泛商业化运作,限制转让和防止走私国家珍贵文物,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其包括国家已经持有和按级别范围应当所有的两大部分,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为第一类资源所有权、第二等级所有权之一,也包括最优先和最全面的文物获取权、发掘权、支配权、馆藏权、排他权、追及权、鉴定权、复制权、特别的物权请求权和法定的专制权、统治权、统收权、扩大的管理权。并不限于文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与处分权,比集体、私人和其他人的文物所有权更加全面、更加具体、更加自由、更加扩张和更加专制;也不限于国内的文物物权关系,依托国家主权行使国家的文物追及权时,可以不受诉讼时限的限制,可以向任何一个国家追讨被掠夺或者被欺骗至国外的国家文物。就是说,属于国家专有的珍贵文物,不仅仅受国家的文物保护法保护,而且受国际的文物保护公约法保护。
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由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部分包括道德法的范畴,一般不与交易法发生关系。其他人的文物所有权可以在不违反制度物权法规定的前提下由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就是说,国家级文物一般是禁止流通的固定财产,一般不与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发生法律关系。城镇集体所有的文物分为禁止流通、限制流通和一般流通的三种类型,总体上有可能与制度物权法以及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发生法律关系。私人和其他人所有的文物分为限制流通和一般流通的二种类型,总体上有可能与制度物权法以及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发生法律关系。
遵从公共利益优先保护主义的基本原则,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是最优先级的拓展型、管制型、公益型、固定型、特种文化型和派生性物权型特殊所有权,其包括最优先和最全面的文物获取权、发掘权、支配权、馆藏权、排他权、追及权、鉴定权、复制权、特别的物权请求权和法定的专制权、统治权、统收权、扩大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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