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等一整套权利,是其他文物权利人所不能及的特殊权利。一个不成文的习惯法是,于无主文物获取权、发掘权及其他相关权利方面,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集体利益服从国家利益,但三者之间的权益范围还要具体划分。具体要求是,属于国家级文物保护的文物一律收归国家所有,不属于国家级文物保护的文物国家可以按市价收买。
2.国家的文物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的文物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文物保护法第5条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和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原则上,国家的文物所有权采取中央集权制,中央政府可以适当地向地方政府与保管单位下放展览权、收益权,一般不下放处分权。1980年5月***批转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古建筑和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工作的请示报告的通知》规定:“凡是由政府公布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任何单位都不得据为己有。”
定义为“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第二等级所有权”,只不过是从总体上相对而言的。从整个社会来看,文物并不是国家独有的,集体、私人和其他人也可以拥有,国家对于全部的文物不能完全拥有,势必造成多个文物所有权在列现象,即国家对于文物的主体与客体不具备绝对的排他性功能,因此只能暂定为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和第二等级所有权,比国家文物专属所有权、第一等级所有权低一档次。就具体文物的具体权利而言,国家拥有的文物大部分应当是国家文物专属所有权、第一等级所有权,如国家重点保护的文物和一级至三级珍贵文物,应当是属于这一类的。
物权法第51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就不一定属于国家所有。这就证明国家的文物所有权等级,总体上不如矿藏、水流、海域、无线电频谱这几类所有权等级高,独占性和排他性能力略差一些,所有权的法律效力因此低一档次。
3.国家文物所有权可细分为五个等级
实际上,国家文物所有权应当有5个专制等级,从第1级至第5级依次为:国家文物永久支配所有权、国家文物专属所有权、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国家文物专控所有权和国家文物一般所有权。简单说来:第1级的,国家对于已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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