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99-1
国家文物保护的基本方针政策
一、基本理念
国家文物保护的基本方针政策,是“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文物保护法》第4条),是在重点保护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国家文物专制所有权和国家文物派生性所有权基础上,再分门别类地保护集体的、私人的和其他人的文物所有权。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文物,原则上根本上是以国家利益、社会效益、长远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属的,只能在不损害以上三大利益基础上兼顾经济效益。所谓的经济效益,是指利用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文物进行适当的展览收益或者出租展览收益,借以弥补国家投资和维持场馆、陵园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并改善工作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在物权化方针政策上,基于文物及其古迹不可再生或很难再生和易于毁损、灭失等特点,基于国家级文物永久保存的职责特点,断定国家专有的文物应当强化其占有权、利用权、控制权、专制权和永久性保护权,应当相对淡化其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因为国家级文物和国家专有、专制、派生性文物是禁止流通之物,不能跟一般商品那样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所有权,只能按照国家制度物权法或者国际制度物权法的规定来严格要求、严格控制、严格管理。
国家文物保护的物权化方针,与其他财产权保护的物权化方针是有很大差别的。(1)国家文物保护的物权化方针,是公共利益保护主义和社会效益、文化传承中心论,设立和保护国家级文物所有权是法定的,决不是意定的,设立和行使国家文物专制所有权的目的是为了传承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不是为了赚钱和发财;其强化其占有权、利用权、控制权、专制权和永久性保护权,应当相对淡化其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再穷也不能穷国家文物保护,再苦也不能苦文物宝贝。这种物权化方针,与其他文物所有权人的物权化方针也是不相同的。(2)普通财产保护的物权化方针,是世俗的所有权保护主义和所有权中心论,当事人达成合意便可设立、变更、转移、消灭所有权,几乎不关注社会效益、人文利益,几乎是自由主义、完全是趋利主义的物权化方针。(3)担保财产保护的物权化方针,是世俗的担保债权保护主义和债权中心论,当事人达成合意便可设立、变更、转移、消灭担保物权,几乎不关注社会效益、人文利益,几乎是自由主义、完全是趋利主义的物权化方针。
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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