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04-1
国防资产专属专控支配权
一、基本概念
国防资产专属专控支配权,亦称国防资产特别专属专控支配权,主要是关联到国防资产永久保密专控支配权,优于国防资产特别专有专控支配权、国防资产一般专控支配权。
国防资产专属专控支配权,基本上是专属于武装力量支配的武器装备和设施、技术资料等。此类国防资产的取得、使用、保护、收益、处分、消灭,完全不同于自然资源类财产的处置方法,也不同于一般国防资产专属所有专控支配方法,全部权能是完全绝对的、排他的,如各种尖端先进武器及其装备和军用通信线路、无线电频谱资源、军用网络、军用技术资料等,其专控支配权只能属于人民武装力量所有,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拥有,不得侵占、破坏、干扰国防资产的专属性能。
确认、保护、利用和规范、调整、控制国防资产专属专控支配权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国家法人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相对地平衡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富国强兵与藏富于民、国防力量与军工企业的相互关系,平衡中国利益与友好国家利益、战争与和平的相互关系。其中,和平利用原子能、削减核武器数量和数量级,既符合联合国安理会关于核裁军的规定,又可以利用核原料发展核电事业,是一举两得的美事。
国防资产专属专控支配权,系国防资产永久保密专控支配权、国防资产特别专属专控支配权的总称,还包括部分的国防资产特别专有专控支配权在内,其优于国防资产特别专有专控支配权和国防资产一般专控支配权。这种划分,只是大致上的划分,一般而论,在战争动员时期或者发生反侵略战争时期需要调整到高等级或最高等级状态的支配权、管领权,适当放宽管制权、统治权,将许多备战型国防资产变更成消耗型国防资产,变更睡眠状态的使用权、处分权为激活状态的使用权、消耗处分权。
另外,中央政府享有特别投资权、特别专制权、特别采购权、特别收益权、个别处分权等权利,也可以归纳入另类的国防资产专属所有专控支配权。****与中央政府均为国防资产专属所有专控支配权的“制度信托所有权人”,替国家和人民负责而各司其职,各有分工协作。
国防资产特别专属专控支配权,指在军事武装内部仅限于战争状态时必须启用的国防资产,包括武器装备与相关的国防设施的国防资产的专控支配权。所有这些国防资产是专门为打仗服务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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