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07-1
国有基础设施专控支配权
一、基本概念
国有基础设施专控支配权,是指国家为保障关乎国计民生的国有资产合理地保值增值,防止人为的干扰破坏与流失,依据宪法、物权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全方位、全过程、全要素的专控支配,借以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基础,发展社会主义的进步事业和公共事业,防御经济殖民主义的侵略,维护全体国民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资产专控支配权。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关乎国计民生的国有资产,国家享有资产专控支配权,***、地方人民政府在全体人民的严格监督之下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此项特别所有权是国家法人关键资产专控支配权,由所有制关系法、所有权关系法、国有资产管理法规范与控制,奉行公共利益保护主义物权化方针,平衡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企业效益与公共福利之间的利益关系。基于关系国计民生、投资额巨大、回报周期长和属于国家法人关键资产、大部分设施与国防事业有关等特点,决不能当作一般所有权来随意设立、变更、转移、消灭和让其他人参加恶性竞争,必须保持国家法人的绝对控制地位。俄罗斯民法典第212条直接采取“私有化”概念,普金政府却对石油工业的私有化寡头进行清算,油气资源及其设施重归国有化;法国在二战以后实行了三次国有化运动,九十年代搞过私有化,国有基础设施专控支配权却是稳定的;英国在铁路、公路私有化后重归国有化;美国是私有化严重的国家,但铁路、公路、电力设施基本上由国家控股经营,全国的自来水企业由国防部垄断经营。无论中央政府是否处于窘境状态,行使和保护国有基础设施专控支配权,对于政府和人民都是非常有利的。中国是社会主义大国、第三世界大国、世界人口大国,更上一层楼地行使和保护国有基础设施专控支配权是天经地义的。
物权法第52条第2款明文规定:“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与第1款“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相对应,说明了这5种产权与设施的重要性,均属于高端的专制所有权、专控所有权,是限制流通或者禁止流通的特种所有权。应当明白,这5种大型设施既是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的,又是为国防建设和战争准备服务的,其国家利益、社会效益、长远利益的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1页 / 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