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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向侵权和腐败分子追查、追回国家机关财产、国企资产应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这个关键问题必须予以明确。
关于这一点,早在几年前,众多经济学家、法学家多次呼吁用严格的法律手段来保护国有资产。如2005年在物权法草案大讨论之际,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巩献田、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杨帆、中国社科院研究员左大培、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扬哓青、毛主席旗帜网评论员红木(郭松民)、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韩德强、国家统计局前局长李成瑞、原中国社科院副院长刘国光等,他们特别担忧国有资产流失,希望物权法能够如宪法“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保护国家财产应当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巩献田表示,他从来没有反对保护私有财产,但是他坚决反对来路不正、来路不明的私有财产。他认为,只有强调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权,私人财产权才能得到可靠的保护,而且“在法律地位上,国有财产和私有财产不能同等对待。”;“对侵犯国有财产和集体财产的责任追究应不受时间限制”。杨帆说“法律的制定,要考虑中国的社会实际,张维迎他们认为赦免了私企‘原罪’,就天下太平了,这是有偏差的。如果把这些暴富起来的人的财产合法化了,会引起更大的问题。国家不清算,老百姓会来清算。”(南方都市报2005年3月10日A20~A版、广州日报2006年12月21日A10版等)
张新宝等法学家则从法学技术角度,论证并提出几项改进诉讼时效的措施,包括公有物权和私有物权一同保护:一是提出返还原物请求权,应当由民法通则的2年时效修正为20年时效;二是排除妨害请求权,一般认为不会发生时效之适用问题;三是消除危险请求权,一般说来,不适用诉讼时效。(张新宝《物权保护的几个主要问题》载《物权法名家讲座》第184~187页)
以上这些措施,虽然比民法通则进步了些,但还是存在一定问题。首先,过去在保护国家财产时,一般采取利用公法和公诉的渠道进行,也有的国企被当作民商事主体利用民法和民诉的渠道进行,无论是采取什么渠道进行,但保护国家财产和公共利益的措施一直是优先级的措施,能否将公法的诉讼时效统一到物权法诉讼时效上来?
其次,许多人认为保护国家财产是多管齐下,又得到国家公权力的优先照顾,好像保护国家财产比保护私人财产容易。其实不然。国家财产不仅来自私权私利的侵害,而且还来自“公权公利”(假公济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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