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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27-1(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27-1

经济学家批判股份制和两权分离理论

【提要】学习物权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使我们懂得了国家出资人权益是国家即全体人民最核心的权益,懂得了出资的政府和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均为国家出资人的制度信托所有权人,懂得了正确处理好政府权益与企业利益关系的重要性。

那么,股份制甚至股份化对于国家出资人权益、政府信托收益人权益和国家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利益的损害程度到底有多么严重呢?解决了“两权分离”理论,是否要滑向股份制甚至股份化的道路上去呢?实际上,混合所有制的股份制与股份化是另类形式的“两权分离”理论,即让国家出资人的投资所有权虚位。

一、经济学家批判股份制和两权分离理论

由多名经济学家写作,薛暮桥主编的《大中型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天津人民出版社1993年12月第1版第223~225页)对于企业股进行了批判:

在试点企业中设立“本企业股”的初衷,是想在国有企业改组成“股份制企业”时,把企业的自有资金折成股份,明确界定企业产权。但实际上,这种在企业中设置“本企业股”,由企业全体职工占有或由经理人员代表企业持股的做法,使得产权界定不是更清晰而是更模糊了。这是因为,这样做会使企业财产有了两个主人,一个是大概念的“企业”,即由持股者形成的法人本身,另一个是小概念的“企业”,即公司持股者之外的一部分人(经理人或全体职工)。于是经理人员便有了双重身份:既是小“企业”的主人,又是大“企业”的代理人。这样,经理人员的行为就易于向小概念的“企业”的利益倾斜,扩大自己一方对所谓“剩余收入”的索取,损害全体股东这个大概念的“企业”的利益。股份公司发展的经验也证明,公司法人拥有自己的股票的做法流弊很大,因而各国法律对此有严格限制:日本商法明确规定这是一种违法行为;美国商法则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在募股时,可以保留部分股票暂不出售,但这部分股份,一无投票权,二不能分享利润,并不能形成所谓“本企业股”。

……

需要指出的是,如同搞“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一样,在“股份制试点企业”设置“本企业股”的另一个考虑是试图通过在作为所有者的国家与“企业”或它的经营者之间进行分割,以“淡化所有权,强化经营权”,建立起企业职工特别是经营者同企业财产之间的产权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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