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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33-1(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33-1

国有财产监管职责

一、基本理念

国有财产监管职责,亦称国有财产监管人职责。是指对于国有财产进行支配、统治、管领、管理和信托占有、信托使用、信托收益、信托处分者及其监督者依法应尽的职责。

其基于国家利益保护主义和公共利益保护主义宗旨原则,运用物权法“占有的保护”、“国家财产的保护”之法理基础来监管、保护国有财产的职责。基本上由制度物权法来规范与调整,少数时候由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来规范与调整,对于一切不符合国有财产监管法要求的,特别是对于侵占、哄抢、私分、截留、挪用、破坏国家财产的任何单位与个人,均以零物权的方式采取“一票否决权”。

物权法第57条详细地明确规定:“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特别规定了国有财产监管人职责、监管对象与重点范围、法律责任,这其实是制度物权法规范与控制的项目之一。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11条~第15专门规定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第30条~第37特别规定了国有财产监管人职责、监管对象与重点范围,第63条~第67条专门规定了“国有资产监督”,第68条~第75条特别规定了国有财产监管人的“法律责任”。这是关于国有财产监管职责最全面的一部单行法。

国家的财产是全体人民的财产,国有财产监管人同样地需要被广大干部群众监管,厘清正物权与负物权、有物权与无物权、零物权与非零物权的界限,不得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和结党营私、权大于法、公权私化。并且,保护国家财产的防火墙应当是特别消毒的办法,其财产保护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和各种特别手段,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1.国有财产监管人主体

国有财产监管人主体,相当于国家出资人主体,他们既是国有财产监管权利人,又是国有财产监管职责人。基于执法如山和带头作用,对于国有财产该管的就一律严管到底,不该管的就放手让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监管人来管,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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