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38-1
集体财产主要保护对象
一、基本理念
集体财产的主要保护对象,主要指农民集体财产的主要保护对象。其主要特点是,集体所有制是法定的,集体的土地利用权也是法定的,故所有制关系法决定了所有权关系法,所有权关系法决定了用益物权关系法。对于法定的和限制流通的集体财产保护,比私有财产的保护具有一定的优先权、排他权、对世权、溯及权、追击权和物上保护请求权。对于一般流通的集体财产保护,适用于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一般规则的平等保护。
物权法第58条规定了集体财产的主要保护对象:“(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的农田水利设施、农业生产设施,关于集体的土地统辖权、利用权和作用权,明显是农民集体财产的主要保护对象。其他各项各类,是农民集体财产的另类主要保护对象;集体的动产一般定义为一般保护对象,限制流通和禁止流通的动产为主要保护对象。除了农民集体财产的主要保护对象以外,就是城镇集体财产的主要保护对象。城市集体不具备土地统辖权、利用权和作用权,因为城市的土地专属国家所有,不能归集体所有。
关于集体和集体的土地所有权的概念,在中国物权法出台前后,法学界有些争议。
有的认为,农村集体经过土地承包制分田到户和撤销人民公社以后,已经不是传统意义的农村集体了。有的认为,目前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应当是集体共有制,不再是集体公有制。城镇集体经过承包制和股份制改造以后,也已经不是传统意义的城镇集体了。
有的认为,农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比照物权法所有权四项权能或用益物权三项权能,因农村集体主体虚位和土地处分权虚位(不能自由买卖农村土地)而成为虚拟的土地所有权,比较贴切的倒是农村集体或者农民个人的土地用益物权,本质上是土地统辖权、利用权和作用权;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实为主要为个人的土地用益权(占有权、使用权,不具备土地收益权和处分权)。倘若按照物权法“一物一所有权主义”法理学来严格推理,可能会比法律的模糊性规定更加切合实际一些。
物权法权威解读文本中,没有对于集体的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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