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所有权加以说明,没有解释为什么集体缺乏土地处分权仍然称之为“土地所有权”,也没有解释物权法前面规定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后面又规定集体的土地用益物权。其中否定了集体所有是集体共有。
权威解读文本中认为,集体所有和共有是不同的。共有是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对一项财产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都有权要求分割共有财产。集体所有是公有制的一部分,集体的成员不能对集体财产行使权利,离开集体时不能要求分割集体财产。
以上说法,似乎有一定道理,说明了集体所有是相对稳定的所有制,自然人、法人共有是相对自由的所有权。两者之间在确认、保护方面确实有一定的差异。
如果全面分析和一分为二地看问题,其中一些物权法理还有得商榷。
一则,关于公有制问题。政治经济学中界定公有制有个尺度,那就是生产资料、劳动工具和劳动力是公共所有的,产品分配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方式。目前农村大多数地区实行家庭承包制,公有制三要素已经改变,分配方式上是自足自给,只有土地是国家分配的。其他农村地区和城镇地区的集体,基本上实行股份制了,按股分配是主要形式,按劳分配是次要形式。其实股份制在西方国家都很盛行,他们在政治经济学上统称私有制,而物权法理学上称之为共有制。
二则,关于土地所有权问题。苏联法系中,城乡土地全部是国有的,集体农庄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土地所有权二元化,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可能中国是个先例。问题在于,八二宪法规定土地所有权二元化时,那时对于所有权的定义为所有制的占有形式,此后的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等法律将所有权定义为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种权能,这里面存在时空差和权能差。
三则,关于财产处分问题。关于自然人、法人对一项财产都有权要求分割共有财产。实际上,他们对于动产和易分割的不动产是这样,对于不易分割的财产主要是不动产不是这样的。如业主专有的财产可以自己分割,共有的土地使用权不易分割。合伙企业和股份公司中的不动产和动产也有不易分割的,如上市公司中股东抽逃资金都不行,更甭说分割共有的土地使用权。
实际上,集体整体上没有买卖土地的处分权,当然包括集体成员在内了。农村比较普遍的做法是,出嫁女或者入赘男离开家乡后仍然保留土地使用权;比较发达的农村地区实行了股份制,以承包地入股的,出嫁女或者入赘男离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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