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49-1
物权法的效力
一、基本理念
物权法的效力,是指合法行为产生的物权保障力,同时又是检验法律公平合理程度的物权执行力,体现普世价值的物权定向力,保护物权的优先力、排他力、对世力、溯及力、追击力和保护力。它是检验立法的效力、普法的效力和执法效果的定力,检验在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在应用过程中是否符合客观、公正原则,是否符合系统工程原理与一般均衡原理。其中,物权的主体客体以及权利义务清晰,物权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和社会关系、法律关系能够理顺,经得起物权法理学的推敲,这是产生物权法效力必备的条件。
此处所谓物权法的效力,是专门针对土地所有权二元化的法律效力而进行的理论探讨。适用于所有制关系法、所有权关系法和所有权的优先法、排他法、对世法、溯及法、追击法、保护法和权能分析法,适用于物权法一物一权主义基本原理。简单的推导方法是,当土地所有权符合一物一权主义基本原理并且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周全,并且具有适格的优先力、排他力、对世力、溯及力、追击力和保护力时,土地所有权就可以成立,否则就不能成立。
任何一种土地所有权二元化法律,每当土地所有权人不能自主自由买卖土地时,土地所有权中最重要最起码的处分权被法定取消,只能产生名义上的土地所有权,而决非实质上的土地所有权,这必然会导致从立法、普法到执法上大打折扣,影响到法律的公信度与实际的势力效力。
比如说,法律规定某品牌的拖拉机归集体所有,集体不能自由买卖拖拉机,拖拉机的转让只能由县级以上政府转让;拖拉机的用途由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说了算,专机专用、集约使用、节约使用等。这样的动产所有权是否能够成立?到底是集体享有、行使所有权,还是国家享有、行使所有权?这么说来,集体连信托所有权人都不如、都不是。信托所有权人可以根据所有权的意思表示,行使财产的信托占有权、信托使用权、信托收益权和信托处分权。但是,集体能够对拖拉机行使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不能行使处分权和信托处分权,而从本质上来说,其既不具备拖拉机的所有权,也不具备拖拉机的信托所有权,仅具备拖拉机的用益物权。集体对本集体所有的拖拉机不具备适格的优先力、排他力、对世力、溯及力、追击力和保护力时,此项所有权只能是“法定”的虚拟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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