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61-1
集体土地所有权法律效力检验公式之三
一、基本理念
物权法对世效力,指其所法定或者所确认的物权对社会上产生的实际效力。世界上各种法系难免对于土地所有权有拔高或者贬低的嫌疑,但实际效力总是客观存在的。
集体土地所有权法律效力检验问题。也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客观地说,任何一种物权只要是法定的就比意定的效力强,就有一定的优先效力、排他效力和对世效力。具体地说,整个的物权制度是等级物权制度,每种物权无不打上等级制的烙印。国家与集体是两组最大的制度信托物权人,不是单一的物权人,也不是普通信托物权人。只能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集体土地所有权并没有绝对的优先效力、排他效力和对世效力,因为在农村和郊区国家法人也可以拥有土地所有权。国家法人之城市范围内土地所有权具有绝对的优先效力、排他效力和对世效力,对于其他任何所有制的所有权人自始至终进行绝对的排斥。国家土地所有权可以做到物权价值最大化、经济价值最大化、使用价值最大化和法律效力最大化,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根本做不到的,这是最大的差距,还有至少十几种差别。如国家可以管理集体的土地、限制集体的土地所有权,而集体不能管理国家的土地、限制国家的土地所有权,这种差别太大了。
土地所有权是一种极其奇怪的所有权,其变种和连锁物权很多,这为判断其对世效力增加了不少难度。几千年来,土地所有权人需要交皇粮国税,如今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没有这种义务,并且还有国家的种粮补贴,这是最大的加权项目。历史上的土地所有权人一般可以出卖、抵押自己的土地,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没有这种权利,这是最大的减权项目。
物权法对世效力应当是综合效力。集体土地所有权已经成为离散的所有权,更大程度上形成了用益物权、收益租赁权、承包权、农用土地的使用权、地产权、利用权、作用权、土地统辖共有权、土地共管权、地籍权与身份权、专有专用权、制度信托物权、民主处分权等十多种系列化的权利,仅仅考量土地所有权,所得物权法对世效力的结论是肤浅的。
二、物权法对世效力检验
1.检验
依物权法通说,物权法对世效力应当由以下两个公式组成:
[公式1]集体土地所有权作为所有权类高级的对世效力,可以对抗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不特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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