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73-1
集体财产民主公布的性质与责任
一、基本理念
集体财产民主公布性质与责任,系指社会主义集体财产民主公布性质与共同监管的一体化责任。基于集体利益保护主义和民主监督中心论原则,每个集体成员都享有对于集体财产的民主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和民主分配权、处分权,集体组织和集体企业的直接支配人对于保护集体财产负有主要责任。此项特别规定,由集体财产关系法和民主管理法统一规范与控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
集体财产民主公布的性质与责任,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制度和信托物权制度的充分体现,是由特别法和物权法赋予集体成员一项固有的民主权利,是没有特殊原因而不得剥夺或者随意放弃的民主知情权、监督权和决策权。
集体组织和集体企业的管理人员是集体财产民主公布的主要责任人,他们必须履行法定的集体财产民主公布的义务,尽职尽责地接受群众的监督与上级领导的指导。
任何隐瞒、藏匿和挪用、侵占、哄抢、私分、破坏集体财产的行为,必须承担破坏集体财产民主公布制度和信托物权制度的法律责任。
1.公布的性质
集体财产民主公布的性质,是集体财产的社会主义政治信托民主、组织信托民主、经济信托民主和物权信托民主的集中体现。对于农民集体而言,存在土地信托统辖权、信托所有权或者信托用益物权的权属对象;对于城镇集体企业、农民集体企业而言,存在制度信托所有权的重点对象。
集体财产民主公布制度是一项基本的民主制度,就是为了保障集体财产信托制度民主化、公开化、透明化、有序化和有效力,是统筹安排、过程控制、全员监管和财产安全的必要保障措施。集体组织、集体企业的财产是相当复杂的对象,以至于市县党政部门也有一些管不到边的地方,很多具体事项需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财产民主公布制度来解决问题,而且这是设立集体财产防火墙、预防侵权与腐败现象的重要步骤之一。
2.公布的目的
集体财产民主公布只是手段、不是目的,也不是为了作作样子、走走过场。其目的在于:以集体财产民主公布为圆点进行扇形扩张,完善和巩固集体的信托所有权制度,加强对于集体的专有、专控和其他财产的保护,改善劳动关系、干群关系和社会关系,理顺物权关系以及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和分配关系;创造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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