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78-1
集体成员的双重物权请求权
一、概述
两种物权请求权,这里指的是适用于以下两种性质的物权请求权:一是事由于普通物权法或担保物权法之一般物权请求权,诉讼工具法为民事诉讼法的诉权。物权法第63条的诉权就属于这一类。二是事由于制度物权法之特殊物权请求权,诉讼工具法为民事诉讼法的诉权、行政诉讼法的诉权和刑事诉讼法的诉权。同为民事诉讼法的诉权,因为事关集体经济组织、村民组织的重大财产或者特殊财产,有可能被法官列入长期保护或者永久保护的项目,这样就可以有利于集体成员、村民分子的诉权不因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而失权。
就是说,由所有制制度规范与调整的物权请求权和由所有权制度规范与调整的物权请求权,性质上是有一定差别的,前者是限制流通与禁止流通的财产居多,后者是一般流通的财产居多,在物权请求权方面应当区别对待。
物权法出台前后,法学界有许多议论,质疑集体共有财产的诉讼时效与私人个体诉讼时效是否要达成一致,质疑重大财产的诉讼时效与一般财产的诉讼时效是否要达成一致等问题。多数物权法理学专家提出要区别对待,该延长的就延长,该长期保护的、永久保护的就长期保护、永久保护。物权法第63条对于诉权不作明确限制,就是广泛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对于民法通则中“二年制诉讼时效”的软化处理,以便于集体财产的保护落到实处。
比如说,集体的土地占有权是法定的占有权,集体及其成员的土地承包权是法定的土地承包权,一般不适用民法通则中“二年制诉讼时效”。集体财产防火墙是分为特别保护级和一般保护级的,混淆两种财产保护权和诉权是要犯错误的。
从宏观物权法学上探讨,集体成员的物权请求权不止于普通物权法之一般物权请求权,特殊与特种物权请求权所对应的诉讼途径与诉讼时效往往也是有差别的。在关注一种物权请求权的时候,也要关注其他类型的物权请求权,并从中选择出一种最合适的物权请求权来保护集体和集体成员的共有财产。孤立地片面地静止地看待集体成员的物权请求权,将保护集体的专属财产、专有财产和专控财产、特殊财产视同一般财产来保护,那么就容易陷入形而上学的物权价值观观中不能自拔。
集体成员物权请求权的双重物权请求权,除了公法意义上的特殊物权请求权和民法意义上的一般物权请求权以外,还包括集体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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