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01-1
独立自主型企业法人所有权
一、基本概念
独立自主型企业法人所有权,这里主要是指私人独资、个体企业或私人独资公司所形成的企业法人所有权或出资人所有权,是从形式上到内容上均为真正意义上独立自主型企业法人所有权。这种一般规定,较少受所有制制度规范与调整,较多受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担保物权制度规范与调整。但是,独立自主型企业享有的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受土地公有制、专地专用制度、建筑规划制度、不动产登记制度、地役权制度等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的统一规范与调整,其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权利均受到法律限制。
根据需要和可能,这种企业法人也可以设立普通信托所有权,以利于企业内部的分工协作,理顺内部的产权关系、分配关系。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照章纳税的独立自主型企业法人所有权具有一定的优先权,产权保护方面可以优先于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照章纳税的私人独资、个体企业。
国有、集体独资企业或独资公司的企业法人所有权,形式上、名义上也是不依赖于外援的独立自主型企业法人所有权,但内容上不是独立自主型企业法人所有权,因为在内部的物权关系上始终存在铁定的双重性的制度信托所有权。
说私人独资、个体企业或私人独资公司所形成的企业法人所有权或出资人所有权是“独立自主型企业法人所有权”,也只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独立自主型企业法人所有权。这种企业基本上是弱势企业,难免向他人借款、向银行贷款以解决资金短缺的矛盾,或者在资金短缺、应急状态下向原材料或产品供应商佘账,纯粹的“独立自主型企业法人”是很少见到的。
独立自主型企业法人所有权,一般而论是一种最弱势的企业法人所有权。首先是在自然资源、投资资源、市场资源、产业资源配置上不及国有、集体企业,并且有行业准入门槛、特许经营权等方面的限制,有私人财产合法来源的限制。其次是由于企业规模小、竞争能力差、资金短缺、发展后劲小等自身条件的限制,自然而然地弱化了企业的物权价值。
私人独资、个体企业或私人独资公司在情势不利的条件下,会主动地向合伙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迈进,或者与国有、集体企业以及外资企业入股或者搭伙经营。在这种情况发生后,可能发生两种后续的情况:一种是无后台背景的出资人,老实、本分地与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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