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一般是指房地产开发商或者中介商和购买房屋者,开发商或者中介商在出售房屋时可能会涉及到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以及建议采取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什么方式与购房者进行交易,所有这些可以由买卖双方当事人来决定,即双方约定或者意定。
意定的主动权在于开发商或者中介商。当房屋或者车位、车库处于供不应求的时候,或者购买者众多的时候,他们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出售车位、车库;当房屋或者车位、车库处于供过于求的时候,或者购买者廖廖无几的时候,他们会先观望一段时间,然后再选择附赠或者出租等什么方式来优惠业主与车主。
目前在很多地方,物价管理部门只对于出租车位、车库给予价格指导与监督检查,而对于出售车位、车库没有给予价格指导与监督检查,车位、车库的价格高得非常离谱、令人咋舌,购买者投诉无门。这就说明了这方面的法制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还有很多漏洞,“打苍蝇不打老虎”令无良商人越来越放肆大胆,消费者越来越吃亏,而物价管理部门却装聋作哑、装着若无其事的样子,并且依然故我、依然稳坐钓鱼台。
如果业主共有权中,能够从共同所有权中分离出共同出租权、共同出借权等变态的权利,那么,能够产生另外一种“意定”性物权。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为前一种“意定”性物权,是业主与开发商产生的车位、车库的所有权的物权关系,实为外部的短暂的物权关系;从共同所有权中分离出共同出租权、共同出借权等变态物权,为后一种“意定”性物权,是业主与利益关联人产生的车位、车库的租借权的物权关系,实为内部的另类的物权关系。每一种“意定”性物权不是纯粹的“意定”性物权,或多或少地与“法定”性物权以生牵连关系。在这里,后一种“意定”性物权是前一种“意定”性物权存续的情势下的补充性的选择,业主或者车主首选的是室内(固定)车库、车位,不得已的情势下才选择室外(临时)车位。
业主车位车库“约定”性物权,是指物权法对于相关标的物车位、车库的物权归属既难以肯定、又难以否定,只能作出折中主义抽象规定的物权。此等物权模式,仍然不是孤立型物权,往上溯源,发现有一个业主购买、受附赠或者租赁车位车库的优先权在先;再往上溯源,发现业主车位车库优先权原来是由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关联的派生性物权。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又关联到业主专有权、共有权共管权等系列物权中来,这些物权往往是“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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