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明晰化了的物权,正好与“意定”性物权的清晰度相反。
业主车位车库“意定”性物权,是物权法平衡开发商与业主之间利益的“权宜之计”。实际上,是稳定了开发商的一些可实现的未来权利,削弱了业主的一些可获取的权利。开发商追求的利润最大化,一般不可能以附赠的方式将车位、车库奉送给业主,而出租车位、车库的概率也很小,主要选择办法肯定是以高价出售给业主。从字面上看,“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是双方平等的自由选择,而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业主的话语权不及开发商的话语权,业主没有优化选择的决策权,只能听凭开发商来对于业主的随意摆布。
通过业主与开发商双方“约定”,业主的优先购买权、优先租赁权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但是,通常的窘境是,业主最大的可能性是会无奈地接受“额外”的高价购买或者高价租赁车位、车库。而“附赠”这一唯一正确方式,到头来只会流于形式,只会成为“有选择权”的无选择权。
业主车位车库“意定”性物权,真正的平衡点,就在于“附赠”这一项目上。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车位、车库已经摊入开发商的建筑成本,这些成本已经分摊到各个套间的房屋出售面积上去了,开发商以附赠方式赠送业主们的车位、车库,才能体现真正的价值平衡与物权公平。二是,房屋销售过程中,开发商始终处于强势、优势地位,否定“附赠”尽管没有道理,但受到习惯法的曲折性保护,一切以开发商的意志为转移,弱势、劣势的业主们毫无办法也没有得到好处。
另外,“附赠”这一提法也不贴切,在车位、车库已经摊入开发商的建筑成本并最终摊入到各个套间的房屋出售面积上去的情势下,车库、车位本来属于业主所有的,怎么可以与施舍的“附赠”这一提法相提并论?确切地说,“附赠车库”应当是“含有车库”。
总之,业主车位车库“意定”性物权,属于弹性、不确定性物权,物权的天平不能偏重于开发商,只能侧重于业主。这个问题,从物权法三次起草,到七次审议,直到最后表决通过,一直存在争议。因此,某些细节问题上仍然值得商榷与修正。如果商品房的价格或者价值中包括了车位、车库的价格或者价值,那是必须附赠的、而不是所谓“约定”附赠的,应当在物权法中加以明确规定,免得夜长梦多并产生物权纠纷。
本条款,规定了三层涵义三大类物权:以满足业主需要为本,设置建筑区划内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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