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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管理人管理。如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通过分别聘请保安公司、绿化公司、清洁公司、家政公司等服务企业管理,也可以充当管理人。所聘请的以上服务企业,应当是有未过期的营业执照和一定资质的企业,否则服务质量就难以保证。
此类物业管理形式,可以打包式管理,也可以是拆分管理。与物业服务企业相同的是,其他管理人所占用业主的不动产均为信托用益财产,无收益权和处分权。此类企业名为物业管理,实为物业服务,其管理权限低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权限,即低于业主共管权的权限。所聘用企业的财产权、管理权,不能与业主们的财产权、管理权主次颠倒,必须厘清。
可能还存在一种很另类的管理人。其不是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聘请来的,而是由原商品房建设单位或中介单位沿袭下来的另类“物业公司”。
政府解困房、安居房、限价房、公寓房等房屋管理所聘请的物业公司或保安公司等物业服务管理人,也不是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聘请来的,是由地方政府房管部门聘请来的,业主或者户主没有决定权。这一类特别的物业管理人,与物权法的规定有些出入。除了物业管理人聘请权之别以外,业主或者户主所分摊的费用、收益分配等事项,也不是由业主或者户主说了算,也不是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说了算,只能由物价管理、房屋管理部门说了算。
第2款补充规定:“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这里是专门针对性解决新晋楼盘所遗留下来的问题进行处理,落实业主(含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共管权、聘请权和他们的切身利益。
很多商品房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是原房地产开发商(或其中介商)派出的子企业,或者是原房地产开发商(或其中介商)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他们的企业关系、产权关系、物权关系或者法锁关系本来就比较复杂,管理素质参差不齐,有的还没有营业执照或没有一定的资质。当商品房出售后交付业主使用后,有的业主对于他们就默认了,但有的业主对于他们的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服务态度不满意。依照法律规定,无论业主们是否满意不满意“业主有权依法更换”对商品房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主要原因在于聘请权限与聘请程序上不合法、不合情理。故需要从法律上重新规范与调整。
建筑物销售管理与业主共决管理磨合期内,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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