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者其他管理人属于过渡期的临时物业管理人。磨合期结束后由业主选聘的正式物业管理人,一般为服务期限比较稳定的正式物业管理人,同样地面临着市场竞争的考验和业主们日常监督的考验。受业主聘请的物业管理人是信托型代理管理人,业主自行组织的物业管理人是业主自治的管理人。
各种物业管理人必须依法成立、依法登记、依法办事,必须具备正规化、专业化、流程化、多样化物业管理的全套服务职能。
二、基本权利
物业管理人的权利完全是意定的信托型权利,其对物业小区业主人员的信托管理服务权、信托财产占用权和个别共有财产的信托支配权、代行业主委员会部分职能权等排他性权利,是完全附属于业主财产专有权与共有权、业主自治共管权并聘请权、业主监督执行权、业主共决权和业主人身自由权与安全权等现实的和未来的权利,是业主委托的、有期限的、有明确义务的又是双方合意承诺的有偿服务的权利,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剥夺物业管理人的权利。
法律赋予业主以两大自由:一是选聘与不选聘物业管理服务人的自由,由业主们自由选择、自由决定。至于孰优孰劣,法律不是参谋,只能由业主们自己权衡轻重利弊。二是撤换或者更换物业管理服务人的自由,由业主们自由选择、自由决定。业主们是自物权人和委托物权人,具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之优先权、排他权、对世权、追及权和物权请求权,依法聘任、选聘、解聘和撤换物业管理服务人是他们的自由,法律不予以干涉。况且,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不等于是业主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名不正言不顺,信托物权关系错乱,业主有权依法更换。以上第一种自由是以意定的为主、法定的为辅,第二种自由是以法定的为主、意定的为辅,物权化方针与侧重点是有所不同的。
如果说物业管理服务人都是弱势群体,那也未必尽然。类似于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管理服务人,很多时候名为选聘的、实为建设单位旗下派驻的,或者是为建设单位经济承包经营的,一切听从建设单位的暗中指挥。如建设单位主要是房地产开发商在出售房屋与购房者签订合同时,稍微留下伏笔,就会为物业管理服务人得到很多的好处。作为回报,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管理服务人对于不听从房地产开发商指挥、不认同黑合同条款的购房人实施打击报复、穿小鞋,以停水、停电、停供气、停供车位等办法“制裁”购房人的有之。
一些房地产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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