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无自豪地夸耀说“搞房地产如印刷钞票一样的暴富”,说明了里面有很多的猫腻,至于房价高企只不过是外部表现而已。如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管理服务人与业主们争利,炒高车位、车库价格,以及对业主们设置名目繁多的不合理的收费甚至于集资,幕后的实际既得利益者往往不是物业管理服务人,而是开发商。从某些物业管理服务人、特别是那些辛苦工作的普通员工来说,也有对于建设单位不满的地方,也想与建设单位脱离干系,转为正式独立的物业管理服务人,全心全意为业主们服务,自由自在地做个完整的物业管理服务人。
三、权利的限制
物业管理服务人权利的限制,表现为其义务项目多于权利项目的限制、行业准入门槛的限制、任职资格的限制、履行合同与履行职责的限制、各个主客体对他们的限制等各个方面。
从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来看,对于物业管理服务人权利的限制,涉及到方方面面。
民事主体方面,有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对于他们行使权利有一定范围的限制。物业管理服务人是受委托的从属的物权人,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是出托的主要的物权人,物权地位不同决定了物业管理服务人的管理权、财产权肯定会受到他们的限制。
政事主体方面,有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税收管理、土地管理、房屋管理、城市园林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卫生管理等等多个部门在管理,并限制物业管理服务人的管理权、财产权。
法律规定方面,从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来看,对于物业管理服务人权利的限制,涉及到方方面面。
《物业管理条例》要求:“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所有这些,都是最起码的要求。“物业管理服务人与业主委员会签订规范的祥细的服务合同,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管理,不得随意改变业主共有的物业用途;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义务,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除此之外,对于物业服务企业合理收费、合理开支、合理维修、合理开发、合理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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