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36-1
业主的基本义务
一、基本概念
业主的基本义务,全称是业主及其居民的基本义务,亦称业主居家生活之基本义务,是对应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公用设施使用权之上和业主文明公约的既定义务,包括法定的义务、约定的既定义务和公序良俗的道德义务。
所有义务,既是个体履行的又是共同遵守、相互监督的义务。督促业主及其居民履行义务的权力机构,是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法律、法规和规约不允许业主及其居民光享受权利而不履行应尽的义务。业主不履行义务,将会受到批评以及财产权、人身权之诉,应当承担违法违约各方面相当的责任。
所谓业主的基本义务,这里指的是“小相邻关系”的基本义务,除此之外,还有“大相邻关系”和“特大相邻关系”的基本义务。所有的基本义务一项也不能少,业主以及其他的人该履行义务的一定要履行,是没有任何价钱可讲的。做一个合格的业主或者合格的公民,首要从认真履行“小相邻关系”的基本义务开始。
每个物业小区“麻雀虽小,五脏俱全”,每个业主都有一整套的权利与义务,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两个系列的权利与义务。
物权法第83条明确规定的业主的基本义务是:“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何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业主的基本义务,包含遵守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制度物权法以及习惯法、道德法规范的基本义务。普通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的基本义务是常见的基本义务。物权法主要是从普通物权法的基本义务来规定的,业主行使建筑物区分专有权、共有权、成员权、会员权、共管权等一系列财产权、身份权、人身权,以及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与物理管理人关系的权利,都得履行业主的基本义务。
物权法第83条所指不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不违反规定饲养动物、侵占通道等项目,主要是普通物权法规定的基本义务;所指不违章搭建等项目,主要是制度物权法规定的基本义务;不拒付物业费等项目,主要是债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规定的基本义务;其他的,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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