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37-1
业主基本义务范畴
一、基本理念
业主基本义务范畴,应当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各个方面的行为规范。业主在行使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专有权、共有权、共管权和共决权等方面履行相应的义务,不能以放弃权利为由拒绝履行应尽的义务;在行使居住权、出租权、休憩权、通行权、地役权等方面履行相应的义务,不能以放弃权利为由拒绝履行应尽的义务。业主基本义务范畴极其复杂极其广泛,物权法等成文法不能涵盖所有的范畴,有时候需要依据习惯法、道德法或者自然法、逻辑法进行补充规范。
要回答业主及其居民的全部义务范畴有哪些,对于一般人来说也是有点犯难的。况且,全国各地的物业管理模式是不完全相同的,划分责任的办法也是有差异的。有鉴于此,物权法第83条概括性地列举了几种义务的范畴,应当是普通物权法规定的基本的义务范畴。
古人云“莫为善小而不为,莫为恶小而为之”指的是许多小义务可以积攒为大义务,大义务可以积攒为大自由、大权利。
业主及其居民的基本义务范畴如下所示。
1.爱护环境卫生的义务
爱护环境卫生的义务,是业主最传统和最广泛性的义务。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有害细菌的污染等对于广大居民危害性很大,故国家历来的口号是“爱国卫生运动”、“爱国卫生事业”,非同小可。
爱护环境卫生的义务,主要集中于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要求业主及其居民不得任意弃置垃圾废物。所有垃圾废物必须按照规定向指定的垃圾桶或者垃圾箱、垃圾池等地方弃置。一般要求实行垃圾分类处理弃置,如将废电池、废金属、废塑料、废报纸、废旧电器等废旧物资收拾起来以便于废物利用。没有专职清洁工的物业小区,更要人人自觉地维护楼房内和周边地区的卫生条件。此类规定,以物业管理规约见长。没有订立物业管理规约的,以公序良俗为准。
地方法规或者规章,对于居民区垃圾的堆放、综合利用以及处罚方法作出了具体规定。有的地方利用垃圾进行发电,做到了既清洁卫生又废物利用,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垃圾也是一种资源,浪费垃圾就是浪费资源。这意味着业主爱护环境卫生的义务已经由单一义务向多重义务加重,从利众利己的环境卫生义务上升到利国利民的开拓经济效益的义务。
二是要求业主及其居民不得向规划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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