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38-1
业主日常生活物权请求权
一、基本概念
1.定义
业主日常生活物权请求权,简称生活物权请求权,是独立于业主财产保护请求权之外的另类物权请求权,也是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诉权之一,应当是物权请求权和人身权请求权“二合一”的复合请求权。
此项规定,主要由所有权关系法、业主关系法、侵权责任法和诉讼法规范与调整。在法无明文规定的特殊情势下,或许由习惯法、道德法和自然法、逻辑法规范与调整。物权法第83条的规定是简要规定。业主行使各项物权请求权除了司法救济以外,还包括自力救济、共力救济和公力救济等途径。
主要集中于“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共四项物权请求权。其是基于业主专有权、共有权以及身份权、人身权、共管权、居住权、通行权、相邻关系和平共处权等以财产权为中心的请求权,故干脆归类为业主日常生活物权请求权。
业主居家生活的安宁权、安全权、相邻关系处理权和专有、共有财产保护权,涵盖有形物权和无形物权,是种类繁多而非常琐碎的一类物权,需要分门别类地进行维权。主要由普通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和业主规约规范与调整,其次由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特殊情势下由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因为这项请求权非常零碎,法律和业主规约不可能全部涵盖到,需要由习惯法、公序良俗、善良风尚等办法来加以补充,不能随便运用“法无明文规定不实行”的原则。
鉴于有的业主违反法律、法规和物业规约,影响到其他业主正常的生活秩序等情形,物权法特设了此条款,以保障受侵害的业主能够通过人民法院来解决业主的内部纠纷。
业主日常生活中真正涉及到财产权保护的一般不是很多,较多的是邻里之间的生活琐事纠纷。如本条款列举的五个内容中之爱护环境卫生的纠纷、饲养动物的的纠纷、侵占通道的生活权纠纷所占比例高达60%;其余的如违章搭建棚屋及其他附属设施的纠纷、拒付物业管理费的纠纷,行为人业主与受妨害人业主也没有直接的财产物权纠纷,只不过是稍有间接的财产物权纠纷。
行为人违章搭建棚屋及其他附属设施,是行为人侵占业主共有的地上权或者空间权,有物权价值的权利,但难以计量其经济价值,诉请经济赔偿相对困难一些。个别人拒付物业管理费导致物业小区内停电、停水、停电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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