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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42-1(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42-1

处理相邻关系的指导性依据之一

成文法的主导性依据

一、基本理念

成文法的主导性依据,系指以文字记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法规,对于处理相邻关系的主导性依据。

处理相邻关系的指导性依据,系指民事主体或者人民法院处理相邻关系的通用性依据,一是成文法的主导性依据,二是习惯法、道德法或者自然法、逻辑法的辅助性依据,三是人民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其中,物权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成文法是正确处理处理相邻关系的主导性依据。

物权法提出的总体依据是指导性的,与通常所说的“法律依据”相比,法律的周全性和刚性条件似显不足,需要根据需要和可能进行适当处理,人民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其中的处理办法之一。人民法院在处理非疑难案件时,可直接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对号入座式的审判;在处理疑难案件时,可根据当地习惯法、道德法或者自然法、逻辑法来进行自由裁量。关于依据法理的自由裁量,尽管本条款没有明说,而在实际工作中会经常遇到的。物权法于基础法理、应用法理方面都相当完备,只要法官运用得当,恰当处理相邻关系应当是没有问题的。

物权法第85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说明了成文法是处理相邻关系的主导性依据,习惯法是处理相邻关系的候补性依据。如果说既没有成文法、又没有习惯法依据可循,或者说有两种样式的习惯法相持不下,法官可根据“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和案情、案由等法理与要件,正确无误地行使自由裁量权。

立法机关在权威解读文本中特别强调指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种类和内容极其广泛和复杂,法律规定是难以涵盖全部关系的。因此有的民事关系在没有相应法律进行调整时,适用当地风俗习惯或者交易惯例是一种必然要求。在法制社会里,民事主体之间发生了某种纠纷,不能说由于没有相应法律作为依据,法院就拒绝审理,这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在谈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提醒指出“……因此,当邻里因为不动产的使用而发生纠纷时,如果没有相应的民事法律进行调整,在是否适用习惯作为审案的依据,以及适用何种习惯作为审案的依据问题上,法官具有自由裁量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分别为第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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