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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62-1(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62-1

相邻关系管线铺设等的基本义务及其关系人

一、基本理念

相邻关系管线铺设的基本义务,全称不动产相邻关系管线铺设财产安全保护、人身安全保护的基本义务,简称相邻关系的基本义务,指不动产相邻关系的各方权利人在享受用水权、排水权、通行权、铺设管线权等建筑施工权之时,所有的关系人都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

此项重点规定,由不动产相邻关系法、建筑法、安全法和技术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分别规范与控制,是相邻不动产之财产权保护和人身权保护二合一的施工作业安全义务。

基于相邻关系四项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和权利人享有的地面、地下、地上地役权或者建筑物建筑物空间利用权考量,其含义有两层意义:第一层,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建筑施工等确有需要利用他人的不动产的,相邻不动产权利人有为此提供便利的义务;第二层,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维护以及建筑施工、房屋修缮等作业,享受了他人的不动产利用权、地役权,应当履行安全作业、经济作业和消除危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者经济补偿的义务。本条款重点在于规范第二层义务,绝大多数物权纠纷发生在第二层上。

物权法第92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这种规定对于民事主体和公事主体均适用于同一法律尺度,不仅仅针对民事主体客体而言,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同样地负有相邻施工作业或者维护、修缮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安全义务,只能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以“公共利益优先”为由搞特殊化。在权利与义务、诉权与辩护权和诉讼期间方面,各种当事人或者关系人、连带关系人等,均适用于同一法律尺度。

物权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对于每个责任人、负责人、当事人和关系人都是统一法律尺度、统一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即使是在抢险救灾等应急救援情势下同样如此。

侵权责任法规范化的侵权责任,有物件损害责任、高度危险责任和质量责任等各个方面。诉权内容也不止于“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返还原物等等八大方面的内容都包括在内,物权法本条款仅仅是概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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