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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63-1(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63-1

用水施工相邻关系的基本义务

一、基本义务

1.定义

用水施工相邻关系的基本义务,系指引水用水、截水用水、囤积用水、取水用水、即时用水、应急用水、综合利用用水等各种用水关系人的基本义务,包括相邻关系用水、排水管线铺设的基本义务,主要集中于文明取水、节约用水、合理用水、有偿使用净水、保护水资源和水道合理施工、安全施工的义务。

此项重点规定,与“排水相邻关系的基本义务”有相似之处。义务人不单单指业主相邻关系人的义务,自来水企业、矿泉水企业、山泉水企业、纯净水企业和灌溉水企业尤其是施工企业等都是义务人。业主相邻关系人的义务主要受民法、土地法、建筑法等法律规范与调整,水务企业主要受商法、土地法、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规范与调整。直接用水人的义务与排水的义务相贯通,均受环境保护法规范与调整,是一整套的义务与责任。

盖由不动产相邻关系法、公共利益平衡法、不动产规划与建筑法、安全法和技术物权法、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分别规范与控制,是相邻不动产之财产权保护和人身权保护二合一的施工作业安全义务。

用水相邻关系的基本义务,用水权(一般含排水权)人兼管线安设权人、地役权人、建筑物利用权人和建筑权人共同的基本义务。是由两大板块构成的。第一板块,是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行使地役权、用水权时“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第二板块,是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行使地役权、管线安装权时“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物权法第92条的规定,主要指第二板块用水相邻关系的基本义务。

关于用水相邻关系的基本义务,涉及到农业生产地役权、用水权、管线安设权时,不排除在特定情势下,或者说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势下,由习惯法或者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规范与调整;涉及到工商业或者居民生活地役权、用水权、管线安设权时,一般不用习惯法或者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规范与调整。

用水,指不动产权利人之间为了生产、生活需要而发生相邻的用水活动。用水权,是几乎人人都可以享受的权利。管道用水施工权,是实现用水权的的一个重要步骤。不同的用水方式和用水途径,会随之产生不同的节约用水的义务、防治污染的义务、清洁水源的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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