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67-1
物权共有制的性质
一、3大类物权共有制的性质
物权共有制的性质,是基于物权共有的主体、客体、客观要件、法律效力而综合平衡的核心要素,表现出物权共有的规律性,并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物。物权共有制的强弱、先后、分合呈离散的不均匀状态,是在“平衡—不平衡—再平衡”中运转的。
实际上,物权共有制的类型是很多的,如超极大型、极大型、超大型、特大型、大型、中小型、微型和超微型等,而且其中有一些是可加可减、可长可消的物权共有制。限于篇幅,不能一一阐述。
1.城乡集体共有制的性质
城乡集体共有制的性质,指其具有公共性、固定性、容易主动渗透性和法定优先权特殊性,主要由所有制制度决定经济体制和产权机制等性质特征。是以公权为主导而法定的、对象固定的高级物权共有制,是社会主义公共所有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享有较高的法律地位和物权地位。财产所有权、制度信托所有权和其他的支配权、管领权、统治权、民主共管权等权利受特别法优先保护,在土地类资源和产业资源上主要由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流通领域的共有物权主要由普通物权法规范与调整。作为高级物权共有制,可以凭借其优势地位比较容易地渗透到其他物权共有制方面,或者渗透到全民所有即公有制方面,扩大自己的物权势力范围,实现更大的发展空间。
城乡集体共有制的性质表现出色,首先是一种政治物权,其次是政策性保障物权,再就是公私之间折中主义分配财产的物权。
城镇集体共有制是建立在工商行政管理范围内的企业法人共有制,已经成为独立自主、自负盈亏和不要政府财政拨款负担的自由竞争型集体共有制,大多数城镇集体企业已经改制为股份共有制企业。他们本来一向是竞争能力差的弱势企业,但很多仍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顽强拼搏存活下来,有的做得很大很强,秘诀在于城镇集体企业出资与乡村集体出土地,两者之间优势互补联合搞工业基地、商业街建设等,并成为独树一帜的城乡集体共有制的性质。
乡村集体共有制的优先权是任何一种共有制的优先权所不能企及的,所有农用的土地是免费供应的土地,耕地、林地、草地、山地、荒地、滩涂等土地共有权、共管权、地籍权、统辖权和使用权、利用权、作用权及其优先权受法律保护,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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