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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71-1(第2节)

同提升物权价值或者经济价值的目的性。(4)改善共有关系中的所有权、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信托物权。(5)变所有权中心论、债权中心论为利用权中心论,并统一理顺其物权关系与法锁关系。

后现代科技突飞猛进,人类生活丰富多彩,人们发掘财富、创造财富、更新财富的方式多种多样。这就要求人们在了解传统的利用权共有制基础上,高瞻远瞩地探索各种新型的利用权共有制。

二、一般分析

1.传统的利用权共有制

传统的利用权共有制,表现为旧经济形态的利用权共有制,主要倾注于土地的利用和地上附着物的利用。比如,地役权的设置,使得相邻土地等不动产的利用率相应提高,土地利用权关系,可以是土地利用权的平行、对衬的物权关系,也可是交叉、不对衬的物权关系;永佃权的设置,是土地所有权人对于土地租赁权人一个利用权的契约关系,其土地利用权关系,是交叉、不对衬的物权关系;“买卖不破租赁”、“抵押不破租赁”等规则,保护的是承租人、担保人对物合理的利用与继续利用。又比如,地上附着物的利用权关系,也是传统的利用权共有制之一。

德国、瑞士、中国台湾地区的民法规定,土地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侵入其土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外:(1)他人有通行权的;(2)依当地习惯,许可他人进入其未设围障的土地刈除杂草,采集枯枝、枯干、采集野生植物,或放牧牲畜等;(3)他人物品或者动物偶然失落于其土地时,应允许他人进入其土地取回;(4)相邻的土地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暂时而且有必要使用其土地的。但是,以上四种情况,对土地权利人有损害的,应当支付偿金。《瑞士民法典》第699条规定:“任何人得于地方习惯容许的范围内,进入森林及牧场,并取得野生浆果、香菇(香草)及其他出产物;但主管官署为耕作的利益,个别限定范围禁止者,不在此限。关于为狩猎及捕鱼之必要而进入他人所有地,州法得为详细的规定。”以上规定,其土地利用权关系,基本上也隶属于交叉、不对衬的物权关系。

地役权,是各国千百年来最传统、最有代表性和最富有成效的一类土地利用权,而且绝大多数是共有关系的土地利用权。由这种土地利用权连锁性地衍生出相邻关系引水权、提水权、蓄水权、用水权、排水权和通行权、各种管线安设权,以及其他各种各样的土地利用权并波及建筑物利用权。

2.中国农村的利用权共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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