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75-1
作用权按份共有制与所有权按份共有制的异同点
一、基本理念
作用权按份共有制与所有权按份共有制的异同点,着重在于分析这两种共有制的实际作用与效果。
实际作用与效果是同一的,两者之间的共同点就多,否则就少或者根本就没有。作用权按份共有制是所有权按份共有制的增强剂,没有这种增强剂就会使得所有权失去应有的效力。
作用权按份共有制,是指为使共有物发挥效用,授予作用权按份共有人以应有的法律地位,同时保障作用权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达到圆满状态。作用权按份共有制权利义务关系,可分为内部关系、外部关系和内外联合关系等三种关系,与所有权按份共有制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与使用权按份共有制不同的是,作用权按份共有制不是主要依靠劳动关系人、承包关系人来发挥作用,而是主要依靠所有权按份共有制本身来发挥作用。所有权按份共有关系人要使得自己的所有权不虚权,使得自己的财产能够发挥更大的效用,就得让自己的自然物、人造物、废物甚至于污染物“变小为大”、“变废为宝”,靠他们自己来谋划更大的发展空间,提升物权价值与经济价值。
由于环境条件的变化,作用权按份共有制与所有权按份共有制还是有一些可以圈点的异同点。
1.物权设立、变更、转移、消灭的异同点。所有权按份共有制的设立必须要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变更、转移、消灭必须要有一定的经济代价或者物权代价,重点在收益权、处分权上。至于是否直接占有、使用其物并不重要,而且有很多所有权是通过信托所有权人或者制度信托所有权人来完成任务的。作用权按份共有制的设立可以在所有权按份共有制成立,也可以在任何所有权成立之前成立,有的要有一定的经济基础,有的要有一定的技术基础,有的要有一定的人脉基础,变更、转移、消灭有的要有一定的经济代价或者物权代价,有的什么也不要。如农民集体将自己的农用地变更为建设用地,是自己将自己的不动产权利进行作用权或者利用权变更,并变更、转移、消灭原农用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土地使用权,一般不需要付出什么经济代价与物权代价。房地产开发商在设立建筑物所有权之前,首先是要取得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作用权和利用权。否则,其所有权就不能成立。由此可见,某些使用权、作用权和利用权比所有权具有更强的一面,某些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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