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76-1
利用权按份共有制与所有权按份共有制的异同点
一、基本理念
1.概述
利用权按份共有制与所有权按份共有制的异同点,着重在于分析这两种共有制的相互默契程度和对物的利用效力。
利用权是非常特别的一类物权。有的时候利用权是由所有权派生出来的,有的时候所有权是由利用权派生出来的,而以后一种情形更加突出。可以认为,利用权按份共有制的内部关系,甚至于在所有权设立之前就能够产生。比如,甲乙丙丁四人合伙按份购买若干台风能发电机,此时,他们的按份共有所有权仅限于发电机的共有,这种共有关系的建立又促进了下一步共有关系的建立,即风力电力功率这个产品按份共有关系的建立。这种情况也会发生在使用权按份共有制和利用权按份共有制上,但有一点是明显不同的:通常由一种共有关系转向另一种共有关系时,对于原材料的进项是有偿有成本的,在此处利用权的天然原材料的进项是无偿无成本的,这也是无形物、天然物利用权比较出众的特征之一。
2.利用权按份共有制
利用权按份共有制,是指为使有形物、无形物、天然物、废弃物和污染物等标的物得到充分利用,授予利用权按份共有人以应有的法律地位,同时保障利用权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达到圆满状态的规制。利用权按份共有制权利义务关系,可分为内部关系、外部关系和内外联合关系等三种关系,与所有权按份共有制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利用权按份共有关系,不仅仅在综合利用物、天然物、无形物、废弃物利用方面大显身手,而且在政策物权方面也大显身手。在广大农村里面,国家将农村荒地归为“集体所有”(集体统辖),让农民自由地开垦、利用荒山、荒沟、荒坡、荒滩等“四荒地”。所开垦的荒地,按照各家各户人均分摊,从而形成了荒地面积按份共有关系,以此来解决中国农民耕地缺乏的问题。中国农村是最典型的“按份共有”共同体,从分配自留地、自留山、承包地到宅基地、四荒地,均按人头平均分配,各家各户均成为“按份共有”的基本单元。所有这些按份共有关系,都是外部的按份共有关系。因为土地所有权人不与农民争权夺利,农民们可以游离于土地所有权人之外依法支配与利用所分配的土地。
二、一般分析
1.利用权按份共有制的内部关系
利用权按份共有制的内部关系,是以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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