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04-1
按份共有人之优先购买权
一、基本概念
1.优先购买权
按份共有人之优先购买权,简称优先购买权,全称是共有物分割时按份共有人之内部的优先购买权,准确的词语是优先回购权、同等条件下共有人内部承买权。
基于共有关系权利的向心力、稳定性、共有物维护权人既定的共有权利的维护和共有人具备优先照顾、优先保障、优先发展、优先承买等权利保障的条件,当共有物发生非统一性、非对称性分割时,本共有关系圈子里的每一个共有人都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其条件是,按份共有人愿意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向其他共有关系人转让份额内共有财产权与共有财产,其他共有关系人可以一视同仁地享有优先购买权。
这里的同等条件,是指其他共有人就购买该份额所给出的价格等条件与欲购买该份额的非共有人相同。值得注意的是,优先购买权是共有人相对于非共有人而言的,在共有人之间并无优先的问题,当数个共有人均欲行使其优先购买权时,应由出卖人自行决定。
按份共有人之优先购买权,是与按份共有人之共有物分割权相对的概念,都是与共有物之共有权、共管权和共同处分权相联系的组合式权利。按份共有人在分割到属于自己份额的标的物后,就随之由按份所有权变成了个人所有权,由共同处分权变成了个人处分权,这样就可以独立自主地处分属于自己的财产了。
按份共有人所分割得的标的物,有的可能对于原共有关系有一定作用或者重大作用的标的物。原共有关系人单个、多个或者全部主张该物的优先购买权,可以弥补因共有物的分割造成的漏洞,减少或者避免共有关系团体的经济损失。
2.基本条件
按份共有人之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基本条件:(1)所出售之物应当参考市场价格,并参考分割共有物时的价格。其价格定得太高或者太低是不公平合理的。假借转让共有物而坑其他的按份共有人更是不合理的、更不可取的。(2)各按份共有人之优先购买权一律平等,不得以所占份额的大小来论优先购买权。单个、多个或者全体参与行使按份共有人之优先购买权均可。但适当照顾占份额小的一方按份共有人也是人之常情。(3)所出售之物如为原共有关系体系中的重要财产、关键财产或者核心财产,按份共有人应集体行使优先购买权,并防止以上财产外流。或者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1页 / 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