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13-1
共有关系性质推定相关条款之法律效力
一、一般认知
共有关系性质推定相关条款之法律效力,系指横向对比与纵向对比性质推定的法律效力。宏观比较法与微观比较法、政策物权比较法与技术物权比较法、理论比较法与实践比较法等比较法,有助于对共有关系性质推定相关条款之法律效力作出中肯的判断。
就上下级性质推定法律效力而言,自然是上法优于下法,制度物权法优于担保物权法、普通物权法的法律效力,担保物权法优于普通物权法的法律效力。即使是制度物权法、担保物权法不提“共有关系性质”,却是隐性存在的共有关系。
就两种性质推定制度而言,自然是上级制度优于下级制度,所有制制度优于所有权制度。中国物权法是从所有权制度来对于共有关系性质推定的,法律缺乏周全性、周密性的效力。就所有制制度制度而言,同一所有制的共有关系,无论是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关系,均可视为“共同共有关系”;混合、中外所有制的共有关系,无论是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关系,均可视为“按份共有关系”。这种划分的办法,不信可以询问国家统计局的经济普查公报就知道了。
就两种物权哲学性质推定而言,自然是宏观物权法、当代物权法的法律效力优于微观物权法、古典物权法的法律效力。这里不是说要完全否定微观物权法、古典物权法,只是说这种物权法囿于狭隘的物权法理学技术层面,只规定简单的共有关系性质推定,对于复杂的共有关系性质推定则没有涉及到。它不止是对于所有制决定作用的性质推定没有涉及到,而且对于所有权制度决定作用的深层次性质推定没有涉及到。比如,一些复杂的、混合的、变态的、变种的共有关系性质推定没有涉及到,使用权、利用权、作用权的共有关系性质推定没有涉及到;又如,一些关系到物权数理逻辑的共有关系性质推定没有涉及到,如正物权与负物权、加物权与减物权、零物权与反物权、长物权与短物权、长物权与消物权以及积极物权与消极物权、自益物权与共益物权等等微观物权法的共有关系性质推定没有涉及到。
法律效力是衡量立法动机与实际效果的重要指标。当立法动机与实际效果达成一致时,法律的亲和力、凝聚力、执行力、绩效力和公平合理化程度能够显现,否则,就不能显现,甚至于会起反作用。依据《立法法》的规定,当同一级别的法律之前后两种以上法律或者两种以上法律条款的意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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