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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16-1(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16-1

全体等额享有

一、全体等额享有

全体等额享有,是针对不能确定出资额的共有关系,依据共有关系的普遍性、整体性作出的性质推定。其与单个等额享有的性质非常接近,也有向共同共有关系靠拢或者全体同化的迹象。

全体等额享有,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在原按份共有关系上附加部分共有财产的全体等额享有,形成混杂的或者附加的共同共有关系;另一种是纯净的全体等额享有,即全部的共有人或者全部的共有财产不能确定出资额时,形成全部的共同共有关系。

此项规定,由所有权关系法、数理物权法、逻辑法、经济法规范与调整。关键在于针对不能确定出资额的参加者或共有物,全部否定其按份共有关系,反推定为共同共有关系。传统物权法和大陆法系中,对于这种推定方法是有很多先例的,完全可以断定为有效推定。

此项推定不限于个别特殊情形、对个别共有人负责推定,拟对于全体共有人一并负责推定。物权法第104条规定的“不能确定出资额,视为等额享有”,主要指的是全体等额享有。一般而论,这种性质的推定可视之为终局推定。需要重申的是,此处也仅仅从所有权制度进行性质推定,不从所有制制度进行性质推定。

除了以上需注意事项外,一要注意变更、变态、变种、变异和混合的共有关系,二要注意共有物使用权、利用权、作用权的微妙关系,三要注意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信托物权和普通法锁关系,四要注意夫妻共有、家庭共有、业主共有、合伙共有和集体共有、股份共有、公司共有和混合共有的性质特征,五要注意按份共有的主要特点和等额共有的特点,六要注意有物权与无物权、正物权与负物权、长物权与短物权、长物权与消物权、零物权与反物权和自益物权与共益物权、积极物权与消极物权等共有的特点,所有这些对于全体等额享有的影响也是有的。

全体等额享有的主要特征如下所示。

1.共有关系相对扁平化或者平整化。从按份享有转变过来全体等额享有,以进步的姿态减少了内部矛盾,并向共同共有关系的标准看齐。

2.实现了利益均沾的物权价值升华。全体等额享有不是个人等额享有,更不是按份享有,可以看作是全体共有人迈进了准共同共有关系的行列,实现角色的转换过程,并对于前期的共有关系性质的推定给予肯定。由于实现了利益均沾的物权价值升华,使得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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