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15-1
等额享有与单个等额享有
一、应有份额的推定
应有份额的推定,指按份共有份额的法理逻辑推定。原则上,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视为等额享有。前者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前提下将出资额大小多少作为按份共有份额的法理依据,后者是将不同出资财产不能确定出资额前提下视为等额享有的法理依据。需要重申的是,此处仅仅从所有权制度进行性质推定,不从所有制制度进行性质推定。
此项规定,由所有权关系法、数理物权法、逻辑法、经济法规范与调整。应当注意的是,按份共有份额不能完全与分割财产划等号,毕竟是两个不同的物权概念。
应有份额推定的目的,在于维护基本的公平正义,在于分清非均等的按份共有份额和均等的共有份额,从而界定各共有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同样地,动态环境条件下的应有份额的推定,首先是尊重共有关系人意思自治主义的意愿,其次是由法理逻辑推定。需要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所有权和机动车辆所有权出资以后,应当由个人所有权变更为按份共有人的产权登记生效。
所谓应有份额,是根据共有人出资额占共有人总出资额的比例来衡量的:(1)共有人出资额占共有人总出资额的比例,与共有人应有部分的所有权、连带权利和连带义务、连带责任发生紧密联系,并一直坚持到共有关系的终结时为止。(2)通常共有人出资额占共有人总出资额的比例,是共有关系刚成就时的启动资金的比例。在此之后个别的垫资、垫付、垫底等项出资,一般视为共有关系内部的借支,不作为出资额对待,也不与应有份额挂钩。(3)如果个别共有关系人的中途垫资、垫付、垫底等项出资,对于巩固发展共有关系确实发挥了关键性作用,那么,此项特殊需要和特殊特殊效应的中途“出资”,经共有人一致同意,也可以与应有份额挂钩。(4)共有人出资额占共有人总出资额的比例大小,以及共有人应有份额的多少,刚刚开始时就须经全体共有人讨论通过;如果约定通不过,单个共有人或者全体共有人“视为等额享有。”(5)需要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所有权和机动车辆所有权出资以后,应当由个人所有权变更为按份共有人的产权登记生效。以出租形式出资的,顶多只能算作准共有关系,不能算作正共有关系。(6)共有关系的应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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