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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29-1(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29-1

遗失物的概念

一、基本概念

(一)定义

遗失物,是指失主非基于自身的主观故意而丧失物的占有,且非无主的动产物品。失主与捡拾人之间并非存在物品的交易、转让和赠与的主观行为,即失主遗失该物品为偶然性遗失,捡拾人拾取遗失物为偶然性获取。简言之,遗失物是一个道德法学术语,是指动产的所有权人或实际占有人因主观上的疏忽大意或自然原因导致失落它处而失去控制、支配的物品。

物权法所称之遗失物,是指有一定价值的动产有主物品,是由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和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规范与调整的有主物品。根据物权法第106条原则性规定,遗失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让与人对于转让遗失物应当是无处分权。转让人无处分权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让与人对遗失物无所有权或者无信托所有权、无信托处分权以及让与人对标的物无法律上的处分权。二是让与人原本有处分权,但嗣后因某种原因丧失处分权的,亦可发生善意取得。(2)受让人受让遗失物时须是善意的。一般而论,应考虑当事人从事交易时的客观情况,如受让人不知道或者应当不知道让与人对于遗失物无处分权,再根据遗失物性质、有偿或无偿、价格的高低、让与人的状况以及受让人的经验等判断可以知道转让人无权转让,明明知道让与人对于遗失物无处分权的不得受让。(3)以合理的价格转让。遗失物捡拾人非法转让遗失物价格合理,善意取得的交易暂时受法律保护,但由公权机关证明和失主证明是遗失物,应当配合退回遗失物。(4)转让的遗失物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5)失主的遗失物追回权、优先赎回权和遗失物的追偿权的行使。

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重点在于保护遗失物和失主的遗失物追回权、优先赎回权和遗失物的追偿权,其次是酌情处理捡拾人的遗失物的善意取得权、暂时保管权、限时向有关机关有关单位报告权、兑现赏金的得偿权,再次是酌情处理遗失物的买受人的遗失物的善意取得权。

应当注意的是,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主要是由道德法规范与调整的,其次是由物权衡平辅助规范与调整的。古今中外均将拾金不昧作为公民起码的道德来规范化,并把这种良好风尚发扬光大,教育孩子加强道德修养,从小学孔融、学雷锋,学英雄模范人物,学做好人好事,克已复礼,大公无私。人类社会从奴隶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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