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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36-1(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36-1

遗失物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法理解构

一、一般理念

本条款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其意思应当这样理解:首先,拾得人拾得遗失物的第一件事。应当主动寻找和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拾得人拾得遗失物,知道失主的,应当及时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遗失物。其次,拾得人拾得遗失物的第二件事。拾得人拾得遗失物,不知道失主的,在寻找不到权利人或无法联系时,拾得人应当自拾得遗失物之日起,可以张贴招领告示,对于价值大或者重要的遗失物还可以在报纸杂志上刊登招领广告,寻找失主。请注意,这里指的是“对于价值大或者重要的遗失物还可以在报纸杂志上刊登招领广告”,对于其他的或者说一般的遗失物则只适用于张贴招领告示。法律上要求拾得人应于二十日内通知所有权人或失主。如果二十日内通知所有权人或失主仍然通知不到,或者所有权人或失主仍然无人认领,遗失物的主要送交单位是公安部门,其他部门次之。其他部门,有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学校、企业等部门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以及各级党政部门等。拾得人拾得遗失物的第一件事和第二件事,是有计划、分步骤进行的,不应当颠倒主次步骤。两个步骤、两件事是拾得人的法定义务,拾得人应当及时地履行这项义务,不得有其他的念想与乱作为。

中国的民法、物权法和相关的专门法,对于拾得人拾得遗失物的相关规定,已经逐步法制化、规范化。其他的法律也有相应的规定。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势下,当事人可以协商遗失物的保管费用与适当的赏金,这一部分可以由道德法、习惯法或者自然法、逻辑法规范与调整。

《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七十九条第94项规定:“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

民法通则中有“失主”一说,这是老百姓通俗化的说法。物权法及其权威解读文本中没有这种说法。物权法条文规定为“权利人”,这是比较专门或者雅观的说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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