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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47-1(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47-1

遗失物认领权的特别规定

一、一般理念

遗失物认领权的特别规定,系指新的遗失物关系法对于行使遗失物认领权之一年宽限期的特别规定。基于立法目的和物权确认请求权的适当条件,重在区分有主物与无主物的归属,同时兼顾效率与公平。有物权与无物权的区分、遗失物认领权和涤除权的判定,只能依据法定的程序和公权机关或者司法部门判定。

新民事诉讼法第192条关于法院招领公告“一年期”的规定,应当视为特别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此项规定,是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的案件,从而作出“一年期”另类处分权的规定。

关于拾得遗失物的处理途径与作出招领公告有两种:一种是公安机关。遗失物拾得人或者是接受遗失物的一般单位,将遗失物送交给公安机关后及时作出招领公告。招领公告作出后,申请领取人有的如愿以偿地行使了遗失物的认领权,得到了所遗失的物品。但有的申请领取人因某种原因不能得到遗失物。没有得到遗失物的申请领取人,可能会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裁决。二是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受理的返还遗失物请求权案件,来自于几个方面。请求权人与公安机关、遗失物拾得人及其代理人发生争议的,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决或者行政调解。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为了甄别遗失物的认领权人真伪,需要发布招领公告。物权法的规定过于简略,没有提及法院招领公告“一年期”的规定,但物权法权威解读文本中提到了这种“一年期”的规定。

新民事诉讼法第192条的全部内容,就是旧民事诉讼法第175条的全部内容:“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新民事诉讼法于2012年8月31日由全国****会修改,修改颁布比物权法颁布实施晚了5年多,证明了新民事诉讼法第192条与旧民事诉讼法第175条都是没有废止而仍然有效。关于无主财产的归属,不光是完全归国家所有,而且还包括了归集体所有的规定。那么,物权法第113条的规定光是完全归国家所有,是不是立法思路比较狭隘,是不是涉嫌与民争利呢。

与物权法遗失物的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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