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48-1
不明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的处理
一、基本理念
不明遗失物的处理,指不明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的处理,指临时处分权人对于此类物品进行有的放矢地处理的原则与步骤。不具有文物价值的遗失物,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由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具有文物价值的遗失物或者无主物,参照文物保护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由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
应当注意和重申的理念是,自古以来人们一直坚持“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和“拾金不昧,乐于助人”的道德风尚,这种道德法是人类社会的主旋律。作为拾金不昧的奖励,发现人适当收取妥善保管不明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等,物权法也是大力支持的。但当事人不能以没有获得利益为由拒绝履行应尽的处理义务。
不明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可统称遗忘物,总体上与遗失物的概念相近,大多数与遗失物具有相同的法律关系、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和社会关系。
至于埋藏物、隐藏物的问题相当复杂,有专家认为,最好是近期的埋藏物、隐藏物视为遗失物处理,但历史上的埋藏物属于文物。根据文物保护法第4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经报批都不得私自发掘,非以发掘为目的的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农业生产活动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中有以下要点:(1)埋藏物与遗失物同为遗忘物,而遗失物的权属对象有私人、国家、集体和其他权利人,数量比例上主要是私人;埋藏物包括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的埋藏物和隐藏物,无论其物件大小、价值多少,凡是属于文物的,全部归国家所有,排除私人、集体和其他人所有的可能性;不属于文物的按照遗失物处理,权属对象同样包括私人、国家、集体和其他权利人,但无人认领的此类“遗失物”(埋藏物、隐藏物)最后归国家所有(地方政府支配)。(2)物权法是普通法,物权法第114条的规定是普通物权法的规定,文物保护法是特别法,文物保护法第4条的规定是制度物权法的规定。制度物权法的法律效力优于普通物权法的法律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立法与实施,只能是在不损害文物保护法原则的条件下,正确处理普通法与特别法的法律关系,正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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