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也不敢回来支取,主观上造成了遗失物、遗忘物。历次战争年代,因所有权人、继承权人亡故等原因,因埋藏、隐藏的物品的土地、建筑物几易其手,因权利人寻找埋藏物、隐藏物困难,主观上和客观上造成了遗失物、遗忘物。
远期埋藏、隐藏、掩藏、掩埋而遗失、遗忘的埋藏物,才有可能出现动产或者不动产文物,这是一种特殊的埋藏物。一般的埋藏物(遗失物、遗忘物)一般不包括不动产,特殊的埋藏物(遗失物、遗忘物)一般包括不动产。
一般遗失物有涉嫌脏物、准脏物和少量无主物,特殊遗失物更多的涉嫌脏物、准脏物和大量无主物。埋藏、隐藏、掩藏、掩埋金银财宝等脏物、准脏物更加方便,是违法犯罪分子的首选方法。脏物,指以偷盗、抢夺、抢劫、诈取、非法交易或者贪污、受贿、侵占、私分、哄抢等方式非法占有的财物。准脏物,指合法取得之物后被刑法、行政法剥夺所有权之埋藏物或隐藏物、隐匿物。
确切地说,理论界一般是不把埋藏物当作遗失物或者遗忘物看待的,因为这是主观意思,难以代表客观存在。
第二,埋藏物法律关系的交叉点最多。由于埋藏物概念的交叉点最多,故自然而然地埋藏物法律关系的交叉点最多。发现人发现埋藏物并报告公安部门、文物行政管理门市部后,首先考量的是文物,其次考量的是脏物,然后考量的是无主物或者有主物。疑点很多,法律关系自然很多。
物权法第114条规定,发现埋藏物“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表示了普通物权法之遗失物法、制度物权法之文物保护法的法律关系。那么,埋藏物是脏物、准脏物呢?埋藏物是手稿之类的著作权之物呢?所有这些,又要牵涉到刑法、著作权法之类的法律关系了。
埋藏物的概念交叉点这么多,并且许多证据链条断裂,绝大多数是私密性或者隐私性物品。在适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方面会遇到很多重点、难点问题。
有的埋藏物,既不能判定是遗失物,又不能判定是文物;既不能判定归国家所有,也不能判定归集体、单位、个人所有。因此,埋藏物的法律关系、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和社会关系最为复杂。有的时候,埋藏物既不好适用民法、物权法,又不好适用文物保护法,使得法官们左右为难。
第三,埋藏物主要由成文法规范与调整。已知遗失物、漂流物主要由道德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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