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65-1
自然资源型用益物权的特征
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的主要特征,除了是所有权派生的二级物权、定限物权、不完全独立的物权、主体为不动产物权的固有特征以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几种特征:
第一,是最大宗的一类物权,可以涵盖全部的自然资源。
自然资源用益物权起源于人类阶级社会、农业社会。自从人类社会进入阶级社会以来,开始了人类第二次社会大分工,即农业从畜牧业中分离出来以后,农业的不断发展,人类的不断繁衍生息,人类对于土地和与土地有关的不动产资源的依赖性越来越紧密。当官僚贵族、地主富人阶级拥有大量土地而平民阶级拥有少量或者没有拥有土地时,贫农阶级不得不租赁地主阶级的土地以求生存和“发展”,于是,土地所有权人阶级与土地用益物权人阶级就自然而然地产生了。
自从阶级社会以来,自然资源用益物权可以涵盖全部的自然资源。自然资源所有权一直为少数人所管领、支配、统治、控制,自然资源用益物权一直为绝大多数人所占有、使用与收益。即使是自然资源国有化的国家和地区,名义上是全民所有,然而,自然资源所有权一直为少数人(主要是政府官员)所信托管领、支配、统治、控制,用益物权人仍然是占绝大多数。
所有权人拥有大量土地,自己没有那么多时间精力亲力亲为,就以收益租赁等方式下放部分权利,主要是下放占有、使用、收益的部分权利给用益物权人,并且长期形成上下级物权耦合的形态,形成用益物权主体人数远远多于所有权人主体的事实。
第二,以公有制为主体是继承古代物权法的法制传统的产物,用益物权的配置是为国家政策物权服务的工具。
中国目前是自然资源公有制国家,这种权利设置顺应了自然资源的紧缺性、不可再生性、合理利用性等本质要求。但这种权利设置方法,也并非社会主义国家的独门绝技和专利。
中国古代即早在远古的夏商周时期,就已经开始土地所有权公有制。著名的《诗?小雅?北山》所说的“溥(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确立了土地的归属和国民的归属。这种情形,与古代罗马法、日耳曼法、印度法、伊斯兰法是一致性的。在古代,人员的流动没有现代社会这么方便自由,光是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自然资源的利用就大打折扣甚至等于零。
况且国家、集体财产的创造与保护,均需要人群、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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