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83-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一、基本概念
1.基本定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主要是由制度物权法和政策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用益物权制度。
农村集体共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其主要包括耕地用益物权制度、林地用益物权制度、草地用益物权制度和荒地用益物权制度、滩涂用益物权制度、水域用益物权制度等种植业、养殖业用益物权制度,以及其他的土地使用权制度。
物权法第124条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概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以上规定包含了以下几层意思。
第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主体主要是全体农民。承包经营者都要在这种制度下享受权利,履行义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首先是根据农民或者农工的身份权和就业权、生存权、发展权决定的“三农”制度。城市人也可以到农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但国家不分配土地予他们,他们只能享受收益租赁经营制度,不能享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其次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主体不只是农村的农民,而且还可以包括国营农场的职工。但是对于农民是法定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对于国营农场的职工是约定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国营农场参照农民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应当经过全体职工讨论表决并同国营农场行政组织签订承包合同。
第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客体是国家的和集体的土地。
农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此处的“农业”是大农业,指农林牧副渔各业在内。从物权法理上分析,农村集体所有是个虚拟所有权,国家所有是个实际所有权。将两者加在一起可以避免消除顾虑。
至于国营农场及其工人是否可以到农村享受承包经营权,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一般而论,国营农场及其工人到农村租赁经营农用土地是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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