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84-1
土地承包用益物权
一、基本概念
土地承包用益物权,亦即土地承包特许用益物权,俗称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中国物权政策保障全体农民稳定的土地使用权,使其保持最基本的生产资料的需要而专门设立的新型土地物权,这种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可能存在时效性和逻辑性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其是专业性与享用型用益物权,主要由所有制制度和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规范与调整,不同于古典用益物权的权利与义务,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重要物权。
物权法第125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以上规定包含了以下几层意思:
1.此项用益物权是不以收益租赁为基础的新型用益物权
古典的用益物权是建立在土地私有制基础上收益租赁权,承租人向出租人即收租人、土地所有权人依合约承租一定期限的农用土地,按时交付租金,对于所承租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这种纯粹民事主体的用益物权在封建社会就很盛行,但这种权利在万民法中只能由自由民享有。德国民法典称这种用益物权为“农地收益租赁权”。土地所有权人与土地用益物权的物权关系,一般适用于民事、普通物权法,不适用于公事、制度物权法。
中国的用益物权与古典的用益物权大不相同。首先是,中国的用益物权客体是土地公共所有制的,土地是不可以自由买卖并且是有用途限制的,用益物权人的土地是分配来的,不是租赁来的。其次是,同为土地使用权,这里主要是土地利用权和享用权。无论是统或分的经营体制,也无论是否免除了国家的农业税费,权利核心都是土地利用权和享用权。其三是,土地承包关系大大优于土地租赁关系。承包期和承包权是法定的,不需要光是看土地所有权人即地主的脸色行事。本质上,土地承包用益物权人可以不交租金,土地租赁用益物权人必须交租金。
2.属于专业的土地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的主体是从事农业的农民,这种特权仅授予特定的农民享有。没有分配到土地的农民也不能享有,全体市民也不能享有。国营农场的职工可以享受土地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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